王晶最近在直播里提了个旧瓜,据他说,2001年的《少林足球》没能进内地院线,是因为少林寺派代表到香港开口要几百万元的“少林”商标授权费,否则就告侵权,这段话一出,弹幕瞬间炸锅,网友们先是惊讶然后吐槽,毕竟电影在香港创下六千多万港币票房、全球超四千万美元的成绩,却让内地观众只能蹲盗版光碟,这差距搁今天看依旧离谱。 数字对比更扎心,香港首周末票房破千万,豆瓣评分现在还稳在8.3,按业内粗算,当年若同步内地上映起码能多拿两个亿人民币,可改名为《峨眉足球》显然没人买账,周星驰干脆摆烂式拒见,直接放弃市场,这一刀砍得很痛,但留住了创作完整性。 问题来了,少林寺究竟有没有权收这笔钱,《商标法》确实站在他们那边,少林字号1997年就注册,寺方公开财报里有武校、功夫演出、日化产品,商业触角不算短,不过当商业诉求和艺术表达对喷,观众的不满一点不奇怪,因为宗教符号天然带有公共文化属性,一旦变成收费字号,舆论就会觉得被卡脖子。 站在周星驰的角度,把招牌让渡给一纸授权费风险不小,一旦开了口子,后面的《功夫》《西游》都得谈价,放弃当年内地票房换来作品不妥协,副作用是让走私影碟赚得盆满钵满,但也侧面推动了那代观众的影迷文化,这个赢家轮回很讽刺。 二十多年过去,少林寺依旧在注册新商标,影视圈也学乖了,要么早早谈好授权,要么干脆用“某山古刹”打擦边球,创作者能否在法理与文化公共性之间平衡,还要看监管如何给出清晰边界,下次再有人拍“少林”题材时,是掏卡刷费还是借道创新,你我都在看。

DOOM
只渡有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