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用女同事的水杯自慰三次,还将体液射入水杯中,最后一次被女同事发现并报了警,谁知公司部门的一位领导却请求女同事撤案。女同事果断拒绝后,男子被行政拘留了3日。之后,女同事主动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17060元,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女同事将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男子张某和女同事小红同在一个部门。小红是3年前来到公司的,由于她年轻漂亮,张某对其是倾心已久。但是小红对张某并不感兴趣,这让张某无比挫败。 为了报复小红,张某多次趁着办公室无人之际,通过自慰的方式将体液射入小红的保温杯中。 前两次小红并没有发现异常,这也让张某的胆子更大了,结果在第三次时,不慎将体液弄在了保温杯口,还被细心的小红给发现了。 小红也不是未经人事,通过辨别很快察觉了这个不明体液是什么,顿时火冒三丈,她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此事。 公司主管陈某得知后,认为这样的行为特别恶劣,于是调取了监控并报了警。之后小红带着监控证据到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就是张某。 就在警方要求知情人士对案件的信息进行保密时,张某的部门领导马某突然给小红打了电话,说此事已经和张某谈过,希望小红能看在他的面子上撤案。 小红一听,气不打一处来,自己明明是受害者,马某不仅不帮自己,还帮着张某说话,这太让人失望了。 大概是马某转述了小红的态度,张某知道事情没有回转的余地,于是在事发第四天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然而小红认为这样的处罚仍无法平息自己的怒火,于是她先提出了辞职,然后以公司未提供对女性的保护,未防止职场性骚扰,要求公司支付17060元的经济补偿。 公司拒绝支付补偿,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公司已经将其辞退。而马某虽然违反保密义务,但马某要求小红撤诉并不能代表公司的决定,公司当时第一时间提供了监控视频给小红去报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有网友表示,这马某和张某是一丘之貉,居然还去说情,这种公司不待也罢。 还有网友表示,女子主动辞职,等于就是放弃了要求补偿的权利,肯定会败诉。 对于小红的遭遇,其实完全符合职场性骚扰的定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本案中,公司在接受到小红的投诉后,立即调取了监控,并将监控交给小红去报警,这说明公司对于职场性骚扰是有一套管理流程的,且公司也尽到了在职场性骚扰行为发生后的协助工作。 因此,公司其实并不存在什么过错。 可小红认为,张某既然是公司的员工,员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其实小红的理解没有问题,但是她的诉求却是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含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应有的保护或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小红认为,公司没有给她提供应有的保护,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仲裁委并未支持小红的诉请,于是小红又提起了诉讼。 可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等。 并不是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件,都是公司的责任。如果同事之间发生矛盾甚至动手打架,应该属于同事之间各自的责任。 本案中,公司在收到小红的投诉后,立即并报了警,并协助小红获得了监控证据,这个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公司在确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将其开除,而马某虽然是公司的部门领导,但他的个人行为代表不了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配合小红报了警。 因此,小红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红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