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法学教授的观念中,违法犯罪者接受法律惩罚即已完成全部责任,道德谴责与社会负面评价则属多余。这种“法律万能论”的观点,将法律视为社会治理的唯一工具,忽视了社会规范的多元性与复杂性。按说作为专事法学研究的人,不应该在如此基础的问题上狭隘,但似乎他们的观点就是如此狭隘。法律固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但绝非全部。一个违法犯罪者。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同时肯定要承受道德谴责,要承担名誉的损失,要承担参与社会活动时负面评价。因为社会规范不仅仅是法律,所以法律之外的惩罚和损失是必然的。“法律惩罚完毕就等于一切惩罚都必须结束”,这种立论的出发点就错了,显示出他们所学研究的水平不如高中生,让人失望至极。
现在攻守易型了,不要再灌输他们的思想了。很多法学家认为,逐步取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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