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州泰兴市的王女士称:8月27日,自己在泰兴中医院输液时,突然发现标着盐酸莫西沙星氧化钠注射液的袋子上,明确标注该药品有效期截止2025年7月13日。 当时王女士既生气又害怕,自己输的药品居然是过期一个多月的。她当即喊护士拔针,护士看了一眼直接把药拿走了。医院工作人员对她说:“过期药没事,不影响身体,没有危害。” 28日,王女士开始发烧,胸闷心悸,怀疑是过期药导致的。跟医院沟通无果,王女士投诉至当地卫健委。 12月8日,王女士在网上看到处罚结果:给患者用过期药的处罚,就是罚款2万元和警告。对于患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只字未提。 过期药没有危害?那药品为何要标注保质期呢。给患者使用过期药,这是多个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误,罚款2万对医院没有任何影响。 就因为总是对不合规的行为轻拿轻放,违规成本太低,才导致各行各业无视规则,屡犯不止。医院都卖过期药了,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