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女子肺炎去输液,吊针时她意外发现,注射液已过期45天,女子告知护士后,

茂彦学法 2025-12-08 22:55:16

江苏泰州,女子肺炎去输液,吊针时她意外发现,注射液已过期45天,女子告知护士后,护士赶紧处理掉输液袋,之后院方表示,输了过期药水,对身体没有任何影响,没想到,次日女子就出现了发热、胸闷等症状,可院方却以女子心里压力大、饮食不佳等理由推托,提都不提药水过期的事。女子气不过,投诉到卫健委,结局让她始料不及。 8月20号左右,王女士就断断续续感冒咳嗽,她自己买了药,又到诊所看医生,但是一直没断根,还是咳。 王女士不放心,决定到当地某医院去认真查查,她怀疑之前自己没有对症下药,所以病情才一直拖着。 8月27号那天,王女士在某医院查出了患有肺炎,医生告诉她咳得太久了,估计得输液一周左右。 王女士没办法,一周就一周吧,只有病好、身体好了,才能安心工作。 当天医生给她开了几瓶药水打吊针,王女士平时是一个心细的人,对什么事都观察得挺到位。 就在医生给她输液的时候,王女士发现,那瓶药水它的生产日期写:2023年7月14日,保质期到2025年7月13日。 王女士以为自己看错了,赶紧站起来仔细查看,当她凑近瓶子一看,果然没错,那瓶药水已经过期45天了。 更让王女士着急的是,那瓶药水正源源不断输入她的血管里,而且已经输入一大半了。 王女士慌了,赶紧叫来护士,护士过来发现药水过期后,默不作声,赶紧拔了针头拿走那瓶过期的药水。 等王女士家属跟过去,想要留下凭证的时候,护士已经把药水处理掉了。 事后,王女士找到医院负责人,希望他们给自己一个说法,可院方却表示,即使是输入过期的药水对身体也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王女士半信半疑,可自己又拿他们没办法,只好悻悻离去。 谁料,28号开始王女士就出现发热、胸闷、心悸等症状。 她怀疑是输入过期药水引起的,她找到医院沟通,对方还是说跟过期药水无关,可能是王女士心里压力过大或者是跟饮食不当导致。 对此,王女士不理解也没法接受,在朋友的建议下,她把这个事投诉到卫健委。 泰州政府的“信用泰州”平台在12月3日发布了正式处理结果,是针对王女士投诉的这件事。 泰兴市卫健委确认了泰兴市某医院在2025年8月27日,给王女士用了过期的注射液,这是违法的事实。 最后卫健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医院做出了两项处罚:一是罚款2万元,二是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情形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医院使用过期的注射液,属于违反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卫健委据此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罚款金额在法条规定的1万至10万元区间内,处罚决定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不过,王女士在投诉后,并没有收到反馈,直到她跟朋友提起,朋友给她看了处理结果的截图,她才知道12月3号,该医院就已经受到了处罚。 王女士认为即使医院受到了处罚,过后还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甚至给自己一定的补偿。 对此,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医院的相关科室有报备过此事,但王女士过后又投诉到卫健委,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做,所以就不了了之了。 对此,有网友说,看完这事真觉得太气人了,医院的操作实在说不过去。 他认为医院先用了过期药,还当场销毁证据,后续又甩锅患者心理压力、饮食问题,连句道歉都没有,这态度根本没有认错的诚意。 而且卫健委已经认定医院违法并处罚了,就说明医院确实有错,既然错了就该主动找王女士道歉,还得根据她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合理赔偿。 不少网友还觉得2万元罚款太轻,医院没吃到教训,只有道歉加赔偿,才能让患者得到应有的交代。 那么,王女士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吗? 依据《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本案中,医院使用的过期注射液属于不合格药品(劣药),符合“药品缺陷”情形。 王女士输液后次日即出现发热、胸闷等不适,损害结果与使用缺陷药品存在合理因果关联,且卫健委已认定医院使用过期药的违法事实。 医院不仅未妥善封存证据,还拒绝承担责任,王女士完全有权依据该法条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使用过期注射液却未提前告知王女士药品情况及潜在风险,违反了法定说明义务。 王女士输液后出现发热、胸闷等不适,且医院存在销毁证据、推诿责任的行为,进一步加重了其权益损害。 医院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与王女士的损害存在关联,王女士可依据该条款主张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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