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旬已婚男子和35岁的女子好上了,可时间一长俩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一次饭后

蜜蜂说社 2025-12-10 22:44:06

上海,6旬已婚男子和35岁的女子好上了,可时间一长俩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一次饭后,俩人就分手事宜发生争执,女子骑车离开,男子心有不甘追赶,结果摔倒了,9天后离世。男子的妻子和女儿把他的死亡怪罪到女子的头上,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50余万元。 孟某接到法院的传票久久不能回神,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竟然被情人的妻子和女儿告了,开始的时候又害怕又紧张。 可冷静过后,她觉得虽然自己和尹某有着不正当关系,可他的死亡和自己有什么关系。 她当时已经骑车离开 ,是尹某自己要追赶,而且自己也不知道啊。 孟某是越想越气,凭什么尹某妻子和女儿要告自己? 她回想当天的情形,觉得被告了也没有关系,反正尹某的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 事发当天,孟某和尹某一同参加聚餐,期间尹某喝了不少酒,可离开聚餐场所时他意识还是清楚的。 俩人同城一辆出租车,可还没有到目的地,尹某就提出提前下车走路。 孟某拗不过她,于是俩人就提前下车,俩人和平时散步一样,有一搭没一搭的聊天。 俩人的感情之前就有了裂痕,孟某曾提出过分手,而此次的话题他们也聊到了分手。 可俩人聊着聊着发生了争执,孟某没法继续和他散步,看到路边有共享单车,骑上就离开了。 可尹某因为俩人发生争执心情本来就不好,加上酒精的作用,气急败坏要追赶孟某。 可孟某本来就有意赶紧离开,不想面对尹某,一上车后就飞快的骑行。 看着孟某如此决绝的离开,尹某情绪很激动,追的速度也快了起来。 因为心急,加上喝了点酒,一不小心摔倒了。 不幸的是,尹某被送去医院,经过抢救还是没有抢救过来,于9天后离世。 尹某的妻子和女儿得知他是和孟某出去聚餐,追赶孟某的时候摔倒导致死亡的。而且她们也认为孟某是破坏她们家庭的第三者,无形中把所有的气都往孟某身上撒,于是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50多万余元。 尹某妻子和女儿认为,孟某和尹某一起喝酒,在尹某醉酒的状态下,孟某有护送尹某回家的义务,可她没有。 这也就算了,孟某还独自骑行,放任尹某追赶。孟某应当知道,尹某已经60岁了,在醉酒的情况下追赶,很有可能会摔倒,可孟某放任不管,阴谋的死亡和孟某脱不了关系。 孟某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表示尹某并没有醉酒,能够和出租车司机正常交流。 当时两人因为分手事宜闹矛盾,她要骑车离开也是人之常情,而且她也在气头上,恨不得快点离开,怎么可能还往后看尹某,她也不知道尹谋在追赶,尹某摔倒死亡和她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说她知道尹某追赶,并且看到他摔倒而放任不管,说她有责任还说得过去,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要她负责,实在是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孟某说得很清楚,尹某的死亡和她没有因果关系,她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曾从医院调取尹某的相关诊疗记录,记录显示,尹某的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衰竭”,并非喝酒或者摔倒所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尹某摔倒、死亡的情况与孟某无关,而且孟某只是参与者,并非聚餐组织者,期间也并未劝酒,尹某妻子和女儿主张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最终驳回请求。 虽说尹某的死亡和孟某没有关系,她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她的道德是有问题的,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孟某明知尹某有家室,还和他搞暧昧,她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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