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也是一种善良!湖北咸宁,一53岁男子和37岁女友同居,女友生下8斤的女儿,可上户口时,要他们出示结婚证,女友这才说了实话,她压根就没和丈夫离婚,于是两人商量,等女子离婚了俩人结婚,谁知被女子丈夫发现,丈夫要告她重婚罪,女子害怕,立刻回归了家庭,男子不愿意了,他要女子带走女儿,他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女子怕丈夫找事,坚决不同意,男子急了,要把女儿扔福利院: 我50多岁,工资7000元,背着房贷,两个儿子30多没结婚…… 阮先生孤身一人,他在外打工,每个月拿着7000元的工资,他买了房子,背着房贷,房贷还完,他所剩无几。 他的家里,有两个30岁的儿子,儿子娶不到媳妇,阮先生无可奈何,他没有钱,对儿子的婚事无能为力。 可是尽管如此,也没挡住他谈恋爱的脚步,他1972年出生,年过半百,他单身了多年,早就希望再找个女人。 终于一天,他认识了郭女士,郭女士1988年生人,也是单身,俩人一拍即合,很快就搬到了一起。 日子久了,俩人有了感情,阮先生想结婚,郭女士却推三阻四,阮先生没有多想,以为只是迟早之事。 2020年的时候,郭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已经身怀有孕。 十月怀胎,郭女士生下一个8斤的女儿,小家伙出生,阮先生十分的高兴。 他以为自己老来得女,还能娶下郭女士这么年轻的媳妇,他得意洋洋,每天忙着照顾女儿。 谁知他高兴的太早,到了给女儿上户口时,工作人员要他们出示结婚证。 可他们没有,回来之后,郭女士才说了实话,她压根就没和丈夫离婚,因此没办法和阮先生登记结婚。 阮先生傻眼,可他又一想,虽然郭女士没有离婚,可是她毕竟和自己生活了这么久。 更何况还有女儿,于是他和郭女士商量,等到她办了离婚,俩人再去领结婚证。 郭女士带着女儿,回到了阮先生的老家,她原本想着,等女儿再大一点,她就回家和丈夫离婚。 谁知郭女士的丈夫在家,他左等右等,等不到郭女士回来,丈夫四处打听,2023年,丈夫得知,郭女士已经和别的男子跑了,还生了孩子。 丈夫一气之下,托人告诉郭女士说,如果她再不回来,就会到法院告她重婚罪! 郭女士害怕了,她找人一问,重婚罪是要被判刑法,她心里着急,扔下女儿立刻跑回了老家。 她回归家庭,和丈夫重归于好,丈夫不在追究,只要她肯留下,过好以后的日子。 阮先生不答应了,你扔下女儿,自己跑了,我还要在外面打工,年幼的女儿由谁照顾? 阮先生先生向郭女士提出,他每个月给郭女士1000元抚养费,要她带走女儿。 可郭女士不同意了,她和丈夫重修旧好,一旦带着女儿,丈夫肯定会不高兴。 阮先生没了办法,只有把女儿托付给了自己的大哥,女儿跟着大伯,寄人篱下,父母亲明明活着,可是都当她做累赘,恨不得立刻把她扔了。 时间一晃,5年过去,阮先生偶尔会打视频回家,女儿在电话里叫着爸爸。 阮先生心里难过,他到派出所一问,怎么才能办理女儿的户口。 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他和女儿做亲子鉴定,如果证明他们是父女关系,就能给孩子办理户籍登记。 如果鉴定证明,他们不是亲子关系,那就会很难给孩子办理户籍。 可阮先生表示,他没钱和女儿做亲子鉴定,如今他也不想办了,他就想把女儿送到福利院里。 他觉得自己悲催,明明是郭女士生下了女儿,她却撒手不管,害得自己独自抚养,他已经抚养了5年,再也养不起了。 他还表示,他已经53岁,年过半百,已经快要进入老年,他每个月工资7000,还背着房贷。 另外,他还有两个30岁的儿子,早就到了婚嫁的年龄,可娶不起媳妇,他无能为力。 女儿如今,已经5岁,再过不久,就到了上学的年纪,他已经无力支撑,实在养不下去,他想把女儿送福利院里。 相关部门得知了此事,立刻联系了阮先生,会帮助他解决孩子面临的问题。 这件事荒唐至极,自始至终,最可怜的还是孩子,她无从选择,就被不负责任的父母生下。 如今却被亲生的父母视为了累赘,双方都不想承担抚养责任。 有的人想要孩子,可是百般艰难,都生不出来,可是有人生了,却要狠心的抛弃。 这样的人,压根就不配做人父母,生不起别生,这种情况,不生也是一种善良。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收养法》第10条、第4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仅当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时,未成年子女才可被送养,且不得单方擅自送养。 阮先生与郭女士作为女儿的生父生母,无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郭女士拒绝带走女儿,阮先生想单方送养福利院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 且阮先生月工资7000元,并非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符合送养条件。 父母的经济压力不能成为推卸抚养责任的借口,如果阮先生和郭女士拒不履行抚养责任,面临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