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银行输了!”辽宁大连,女子全款127万买了一套房,住了10年,一张法院拍卖

福康说案例 2025-12-18 21:49:24

“这回银行输了!”辽宁大连,女子全款127万买了一套房,住了10年,一张法院拍卖公告贴到家门口,她才知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即将拍卖,用来偿还欠款。女子懵了,一问又得知和她一样情况的还有60户业主,女子和其他业主赶紧找了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中止拍卖房屋,法院判决有亮点! 2015年7月7日,孙女士把积攒的127万多拿出来,全款买下一套房子,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开具了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房子随即交付。 这可是孙女士唯一的房子,花了她好多的心血,住进去后倒也相安无事,邻里关系也不错,生活倒也安逸,不过,她也时常焦虑,因为产权证一直没有办下来。 每次催问,开发商就说“手续在走流程”以及各种理由搪塞。 孙女士也打听了,不光她没有产权证,还有别的住户也和她一样,想着大家都这样,她也就不太着急了。 一直到了2024年12月18日这天,孙女士平静的生活彻底被打破,这天,她看到法院的拍卖公告贴到了家门口,让她大吃一惊。 公告称:小区的部分房屋将被拍卖,用于偿还开发商的欠款。 孙女士惊出一身冷汗,她买房子可花了不少钱,几乎是全部积蓄了,为什么突然成了银行的抵押物,让她莫名其妙的是她对此毫不知情。 这件事一出,孙女士赶紧打听,这一问又得知小区里还有60户业主也和她一样,房子被开发商抵押了。 原来,在2016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为了获取这3亿贷款,便将这61套房统一抵押给了银行。 而孙女士是在2015年买的房子,比开发商抵押要早一年多,而且,房子被抵押一事从来没有人告诉她。 后来,银行起诉开发商,法院判决开发商还钱,然而,开发商拿不出钱偿还。 银行便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孙女士的房子就这样被查封了,就要被拍卖了。 孙女士弄明白房子即将被拍卖的来龙去脉后,立马和其他业主找了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法院对孙女士房屋的拍卖。 经过相关单位审查,时间线成了重点: 第一,孙女士是在2015年7月7日买的房子。 第二,开发商是在2016年12月将房子抵押。 第三,法院是在2024年2月28日查封孙女士以及其余业主的房屋。 这三个时间线非常重要,它会成为这个案子的最重要的依据。 法院查明,孙女士只有这一套房子,对于房屋抵押她根本不知情,而且,在房屋抵押之前,她就签了合同,付了全款,并住在了房屋里面。 在孙女士这个案例中,她早在2015年7月7日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一次性付清了127万余元的购房款,之后也实际入住并使用了房屋。 而开发商是在2016年12月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从时间顺序上看,孙女士买房的时间在抵押之前。 并且她买的房子是用于居住,而且,她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购房者符合在查封前签订合同、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用于居住这三个条件,就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所以,孙女士完全符合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她有权阻止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 有人说,这哪里是居住权优不优先的问题。开发商已经把房子卖了,还有权抵押出去吗? 房屋已售出,房屋已属业主,开发商再去抵押,是拿别人的东西去银行抵押,抵押合同无效,错在开发商和银行,做抵押时银行不应该查一查房子是不是已经卖出去了吗? 通俗的说,孙女士在买房时并不知道开发商后续会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她是在正常、善意的情况下与开发商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并入住使用房屋。 她买房为在抵押之前就已完成,开发商也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她。 在这种情况下,孙女士作为善意购房者的居住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虽然银行的抵押权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当购房者的居住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尤其是在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保障购房者的居住权,所以孙女士的权益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这件事,孙女士处理的也很及时到位。 孙女士在得知房屋即将被拍卖后,立刻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这一执行异议程序为孙女士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提供了一个法律程序上的缓冲。 如果没有这个程序,房子可能在没有充分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被拍卖了。 2025年5月,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拍卖程序。 银行不服提出新的诉讼。 最终,2025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解除查封。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银行承担。 判决后,孙女士也送了一口气,她终于可以安心的在自己房子里生活了。 有人说,按照我们朴素的理解,我已先于你银行跟开发商完成了交易,该房屋就是我的,你后于开发商签订房屋抵押协议,你不调查清楚抵押物的属性,那是你银行的责任,一女又岂能几嫁?你觉得责任在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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