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乱象:3位大法官不同意见质疑《宪诉法》违宪判决效力:人数不足根本不合法 三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主张,在任大法官仅八人,未达法定十人门槛,宪法法庭未合法组成不具审判权。据此,五位大法官作成判决因形式要件不符而显然无效。要解决僵局仍应依照宪法程序,尽速补足大法官人数。 台湾省地方亲绿的5位大法官宣判台湾立院三读通过的《宪法诉讼法》修正案违宪。 今天,5位大法官署名公布「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判决《宪法诉讼法》违宪。不过随后,认为此评议和判决都「不合法」,也直接拒绝参加评议的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一份「不同意见法律意见书」,点出他们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这5名大法官代表的「宪法法庭」根本不是合法组成,依法不具备审判权,这份判决当然无效。 三位不同意的大法官认为,法律早已预见「因回避导致人数不足」的情况,并为此设计了高门槛的例外机制;但在本案中多数意见并未依法循此途径,而是直接否认法定组成人数的拘束力,如果大法官可以因为「案件很急」或「人数不够」就自己减少人数决定不适用法律,将会架空制度,造成宪政危机,这才是他们最根本的宪政忧虑。 三位大法官指出,宪法法庭能不能判案,关键不在判决理由写得好不好,而在于法庭本身是否依法成立。如果组成就不合法,就算作出判决,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他们说明,今年初已修正生效的《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宪法法庭作成判决,至少需要 10 位大法官;但目前在任的大法官只有 8 人,人数明显不足,依法根本无法成立宪法法庭,更不可能作出有效判决。 三位大法官强调,修正后的《宪法诉讼法》是经台湾省地方领导人公布、现行有效的法律,只要立院没有修法、或由合法组成的宪法法庭宣告违宪,在此之前,所有大法官都必须遵守,不会因为案件急迫或成为审查标的,就自动失效或「暂停适用」。 因此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 年宪判字第 1 号判决」,在形式上就已不符合法定人数要件,属「显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