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去相亲,跟女方见了3次面,在介绍人安排下,给女方4600元见面礼红

茂彦学法 2025-12-19 18:55:46

河南许昌,男子去相亲,跟女方见了3次面,在介绍人安排下,给女方4600元见面礼红包。男子以为有戏,问女方住址和电话,想上门去找她,但女方三天才回一条信息,也不给地址和电话。男子觉得相亲不合适,向女方索要红包,但女方却不给,最后还失联。男子无奈,只能求助记者。 陈先生已经过了适婚年龄,他看着身边的人已经结了婚,孩子都二胎了。 他暗自着急,希望早日能找到另一半,早点成家。 陈先生的母亲也为儿子的婚事操碎了心,暗自打听哪里有未婚的姑娘,托人上门求亲。 功夫不负有心人,陈先生通过中间媒人联系到一位介绍人,愿意给陈先生牵线塔桥。 介绍人给陈先生介绍的是附近县的周女士。 但介绍人跟陈先生表示,女方当地习俗,见面必须给2000元红包,以示诚意。 结婚迫切愿望面前,陈先生没有犹豫,依言照做,两人顺利见面并互加了微信。 第二次见面,女方带着媒人去到陈先生家里了解情况。 在介绍人的安排下,陈先生又被包了2000块钱的红包给对方,说这是规矩。 后来陈先生第三次跟女方见面,加上之前的前两次,共花了4600元红包。 陈先生的母亲对这门亲事也很看好,想着女方都带人上自家看了,那咱们也得去对方家看看,合适的话,顺便选个订婚的日子,早点落实结婚事宜。 她催促陈先生多跟周女士聊天培养感情,趁热打铁去女方家。 陈先生本以为,两人能在微信上聊出爱的火花来,他经常给周女士发信息,想上对方家去看看,顺便聊聊订婚的日子。 可惜周女士却爱理不理的,三天才回一条信息。 陈先生也问不到对方的住址和电话,渐渐的,他心里也有些泄气了。 热情被一次次冷落,希望一点点破灭,陈先生终于认清现实,提出结束这段没有进展的相亲,同时要求退还4600元红包。 可周女士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不仅拒绝退款,还直接失联。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求助记者。 陈先生告诉记者,女方态度冷淡,不怎么回复信息。 而中间媒人却表示,女方说她跟男方闹矛盾了。 至于陈先生和周女士有什么矛盾,中间人也不知情。 记者认为陈先生跟女方说法不一样,想拨打女方的电话了解情况,却发现男方也没有对方的电话。 陈先生的母亲拨打了女方母亲的电话,没想到却被拉黑。 在记者的协调下,陈先生的媒人跟女方的媒人通电话提出见面商谈退钱的事。 但女方的媒人却说没时间见面。 在记者的追问下,女方的媒人说,女方只愿意退2000元,是因为男方这边不愿意了。 陈先生的母亲不乐意了,质问那剩下的2000元弄哪里去了,为什么不退。 陈先生无奈解释,他没有愿不愿意,而是女方聊着就不回信息。 最后,女方的媒人表示,陈先生如果要追回4000多元,就去问女方要,不行就去法院。 但陈先生想表示见面沟通。 不过女方的媒人不给这个机会,直接说会叫女方的母亲让她女儿把钱退回去。 最终,记者拨通了周女士的电话,周女士的说法跟陈先生的说法明显不一样。 但周女士表示晚上回去会将陈先生的红包退还。 不过到了晚上,陈先生并没有收到周女士的退钱。 相亲就给红包,也许很多大龄男青年也遭遇这样的事,不过话说回来,相亲不成功,红包确实要退还给人家,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 《民法典》相关规定,以维系或发展婚恋关系为前提的大额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返还相应款项 。 本案中,陈先生与周女士仅见面3次,未建立实质恋爱关系,更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共同生活,婚姻目的完全未达成。 周女士继续占有该4600元缺乏法律依据,陈先生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即便该款项不被认定为彩礼,仍可依据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规则,或不当得利制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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