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的审理过程,至今都看不懂梁某莹提出正当防卫和自首环节是怎么一回事的。 从经过来看,梁某莹在别人家门口吐痰,属于挑事在先,王某雅开门理论合情合理,而且小区保安都上门劝阻了,她还能做出行凶行为。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谈不上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吧! 再说“自首”,也谈不上,她是当众行凶,有目标证人,小区保安劝阻无果后报的案,她是逃不掉的了。 可以理解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想方设法去争取减刑,但也不能无中生有,要是随随便便都能构成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的,那就乱套了。 作为律师要明确法律的正义是保护弱者,而不是纵容凶徒,网上有一句话就说的很好:生命权应该高于一切,不能让“部分责任”变成“部分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