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女子值夜班时,突然晕倒,24小时内医院两度给女子父母发送病危通知,并表

律安说法 2025-12-23 19:36:59

山西吕梁,女子值夜班时,突然晕倒,24小时内医院两度给女子父母发送病危通知,并表示女子病情已经极度危重,难以逆转,劝女子父母放弃治疗。因女子父母始终不愿意放弃,医院无奈只能用药物和呼吸机维持女子生命迹象,直至女子死亡。事后,女子父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因人社局认为女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属于工伤,与人社局理论未果或,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吕梁中院) 据悉,女子武某系某医院职工。 2023年10月28日23点12分许,在医院值夜班时,突然晕倒在治疗室地板上。 值班医生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对武某实施急救。120也很快到场。 次日3点53分许,武某在单位住院治疗,4点时,医院便给武某的父母发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当日13时23分许,武某被送往上级医院抢救,刚到上级医院2分钟,上级医院又再次给武某的父母发了病危通知书,并表示武某病情极度危重,难以逆转,建议武某的父母放弃治疗。 武某的父母想到武某年纪轻轻,不愿意白发人送黑发人,坚持要求上级医院抢救。上级医院无奈只能用药物和呼吸机维持住武某的生命迹象,直至11月5日,武某器官衰竭死亡。 武某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因武某直接死亡原因是儿茶酚胺敏感性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且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在确认武某与医院的劳动关系后,便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社局审查后,认为武某虽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是不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遂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此,武某的父母不服,随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于2023年10月28日晚在医院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现场急救和医院抢救过程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基本靠呼吸机呼吸,24小时内两度被医院发出病危通知,直至病情极度危重,难以逆转,延长至11月5日死亡。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完备的医疗手段持续介入,患者极个别的生命体征(如心跳)绝不可能延长至48小时之外。 面对年轻的生命,病人家属不愿意放弃,医院只能继续用药物和呼吸机来维持病人生命迹象,直到病人其他器官衰竭而死。 本案中武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各方均无异议。从其被急救开始即失去生命的部分体征,在药物和呼吸机的维持下又过了几天,心脏才停止跳动。如果因为放弃抢救而能顺利被认定工伤,而不愿放弃抢救超过48小时心脏停止跳动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这既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本意,也有悖于道德伦理。 但在生命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花费大量的费用维持生命体征,也不应当提倡。为了既尊重现代医学,又体现工伤保险的本意,同时照顾病人家属的情感。可以采取对死者认定工伤之后,在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相关款项时,扣减48小时后维持费用的办法来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武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人社局在认定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法律的温度和柔性。最终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人社局认为,若采纳“病情不可逆即视同工伤”的逻辑,将任何依赖设备维持生命的危重患者均可无限期纳入工伤范围,允许突破48小时限制,则会导致工伤认定标准无限扩张,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亦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等。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不过认为目前现代医学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即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即使心脏在机器维持下仍在跳动,但只要符合脑死亡标准,个体在法律和医学上即被认定为死亡。 由于2023年10月30日11点48分上级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武某昏迷GCS6(不能睁眼、不能言语、刺痛逃避)、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2cm,对光反应灵敏,刺痛肢体回缩等症状,即武某不符合现代医学的死亡标准(脑死亡),并且存在明确的、可观察到的脑干和大脑功能活动。 2023年11月5日19:50的诊断证明显示:无发热(持续冰毯冰帽降温)、脉搏38-130次/分(心电不稳)、呼吸12次/分(全为机控呼吸)、神志昏迷GCS5(刺痛肢体屈曲),“刺痛肢体屈曲”表明武某由大脑皮层或脑干介导的有目的的运动还未完全消失。 二审法院认为,武某病发后虽然一直处于极度危重的昏迷状态但不等于脑死亡,不能够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其间共计7天15小时57分,远超“48小时”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改判驳回了武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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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根朋友

毛根朋友

2
2025-12-23 21:31

规矩还是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