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浙江宁波,一55岁男子感冒,他一量体温,自己有些低烧,他到小诊所输液治疗,诊所一口气给他用了左氧氟沙星、布洛芬、泰诺等多种药物,男子感冒好转,可他惊讶的发现,自己小便减少,一天只有一次,男子到医院一查,被诊断为肾衰竭,已经发展成尿毒症了,医生说了番话,令他后悔莫及。 贺师傅已经55岁,他依然在为生活奔忙,他早出晚归,经常会累的满头大汗。 可是最近天气寒冷,他一不小心就着了风寒,他头晕脑涨,急忙回到家里休息。 他喝了些热水,打算睡上一觉,也许感冒就能好了,他合衣躺下,谁知越睡越觉得难受。 他头疼欲裂,昏昏沉沉,他不放心,拿起体温计夹到胳膊下面。 他等了片刻,拿出一看,坏事了,怪不得自己头疼,原来他已经发起了低烧。 贺师傅急着上班,他希望自己的身体能够尽快的恢复。 于是他起身来到附近一家小诊所里,诊所的大夫给他输液治疗。 为了缓解他的疼痛和炎症,诊所医生一口气给他使用了好几种药物。 贺师傅大概一看,那几种药非常的常见,有消炎用的左氧氟沙星,还有布洛芬,这他知道,布洛芬可以降温止痛。 医生又给他使用了泰诺,几种药联合使用,这样就能让他尽快的恢复。 没过一会儿,贺师傅感觉脑袋似乎没那么痛了。 之后他在诊所里继续治疗,他挂着点滴,药水一点点进入了贺师傅的身 体。 诊所的治疗很有效果,他输液了两天,感冒症状就有了很大的好转。 贺师傅心里高兴,按照这样的速度,他很快就能恢复,然后就能继续工作。 可是他突然发现,尽管输了那么多药水输了进去,可是他的小便却不正常了。 他一天只有小便一次,而且这一次的尿量极少,这肯定又是哪不对劲了,贺师傅心里紧张了起来。 他立刻来到了大医院里,医生给他做了全面的检查,可检测结果出来,贺师傅顿时傻眼了。 化验单上显示,贺师傅的血肌酐竟然高达1455umol/L。 这个数字,比正常值高了14倍,医生摇了摇头,贺师傅吓得腿都软了。 医生诊断,贺师傅的肾上出现了问题,他肾脏衰竭,已经发展成了尿毒症了。 贺师傅眼前一黑,尿毒症他可知道,严重时会危及生命。 可是他就奇了怪了,之前他的身体没什么大的问题,他已经年过半百,小毛病肯定也是有的。 但是这肾衰竭尿毒症也太突然,在这之前,他从未出现过这样的问题。 贺师傅转而一想,他是在小诊所输液之后才出现了小便减少的症状,难道诊所的用药有问题? 他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感冒,输液后确实症状已经减轻,这就证明,医生治感冒发烧的药用的是对的。 可是,难道说这药有副作用吗?贺师傅赶忙把这两天的遭遇告诉了医生。 医生摇了摇头,那就怪不得会出现了肾部的损伤。 医生给贺师傅解释,布洛芬和泰诺这两个药物,它们都含有非甾体抗炎药的成分。 这种成分,能够快速的解热镇痛,消除身体的炎症。 可尽管如此,这类药的副作用却不可忽视。 如果不注意用量,或者联合用药,那么就会在抗炎镇痛的同时,却给肾脏造成巨大的伤害。 也就是说,这两种药可能会导致急性肾损伤。 之后,医生对贺师傅又进行了肾部的穿刺,对他的病理做了进一步的检查。 果然不出医生所料,贺师傅的肾脏出现衰竭,正是由于药物的副作用引起的。 如今贺师傅已经是急x肾损伤,他后悔莫及,当初的感冒发烧,不该去小诊所输液。 如果及早就去正规医院治疗,肯定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大医院的医生护士查房时都会询问病人每一天的大小便情况,一旦发现不对,立刻就会做出应对的措施。 肾衰竭能够发展到尿毒症,肯定期间会有相应的症状,医生会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而这种联合用药,只会在病人高烧和炎症很厉害的情况才会使用。 但凡单一类药品能抗住病症,医院不会多加一种药品。 如果是使用正常剂量的药物,即使是联合使用,也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的时间内就出现尿毒症。 即使有一定的关联,那也说明患者刚好是有肾功能不全的基础疾病,恰好因为输液加重。 如果去正规的医院,医生会先给你抽血检查,如果是有基础疾病,医生会考虑其他治疗方案。 医生也会定点针对清除病症,该给你用多少就用多少,绝不会一次使用大剂量的药物。 怕就怕小诊所是超倍的使用,那后果肯定就会十分的严重。 可也有人认为,大医院费用真贵,光检查费都要好几百元,然后再开两三百的药。 就怕农村或者普通人觉得有经济压力,不愿去医院,怕多花钱,从而耽搁了最佳的时期。 可孰轻孰重?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诊所医生对含同类成分的布洛芬与泰诺联合用药,未评估肾损伤风险,也未先做基础检查,违反诊疗规范。 如果确定贺师傅的尿毒症与不当用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诊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长天
这帖子必须举报,门诊也是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