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未婚,也没孩子,他去世之后,两个姐姐将遗产分了,谁知二姐家儿子整理舅舅遗物,突然发现舅舅留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写到: 全部遗产由大外孙“李烔”继承,而外甥名叫“李炯”,舅舅也没有外孙,外甥立刻联系大姨,说他愿意接受舅舅遗赠,可大姨反对,说名字不对,时间也不对,遗嘱上是“外孙”,并不是“外甥”,因此遗嘱无效,外甥看沟通无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去世的男子姓李,享年58岁,一辈子独居,没结过婚,也无儿无女,父母早逝,只剩两个姐姐相依为命。 李先生生前在上海有一套老房子,还有一些存款和理财,算不上大富大贵,但也算是一笔不小的遗产。 他走得突然,没留下任何口头交代,两个姐姐悲痛之余,商量着分割遗产。 姐妹俩感情尚可,本着均分原则,将存款和理财对半分了,老房子则约定暂时空置,等后续合适时机出售后再平分收益,当时双方都没有异议,事情就这么定了。 二姐家的儿子李炯,平时和舅舅李先生走得比较近,舅舅去世后,他主动承担起整理遗物的活儿,想着留个念想。 整理工作持续了两天,大多是衣物、书籍和一些旧物件,直到第三天,他在舅舅书柜最底层的木盒里,发现了一个信封,上面写着“遗嘱”二字,字迹是舅舅的亲笔。 李炯心里一紧,连忙拆开查看,里面是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很简单,明确说明自己去世后,所有遗产都由大外孙“李烔”继承,落款有舅舅的签名和日期,日期是去世前三个月写的。 看完遗嘱,李炯又疑惑又激动。 他知道舅舅没有外孙,自己是舅舅唯一的外甥,名字里的“炯”和遗嘱上的“烔”只是偏旁不同,读音完全一样,大概率是舅舅笔误。 他当即拍照留存遗嘱,第一时间联系了大姨,说明情况,还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舅舅的遗赠。 可大姨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态度十分坚决。 大姨说,遗嘱上写的是“外孙”,不是“外甥”,称谓完全不对,而且名字也不一样,这根本不能认定是留给李炯的。 她还提出,遗嘱的落款日期虽然清晰,但李先生当时身体状况不太好,说不定是意识不清时写的,不能作数,之前姐妹俩已经分割完遗产,事情就该到此为止。 李炯觉得大姨在强词夺理,舅舅平时身体硬朗,写遗嘱时思维清晰,笔误和称谓混淆都是很正常的事,不能因此否定遗嘱的效力。 他反复和大姨沟通,摆事实讲道理,甚至提出可以去做笔迹鉴定,证明遗嘱是舅舅亲笔所写,但大姨始终不松口,坚持认为遗嘱无效。 几次沟通下来,双方僵持不下,关系也变得紧张。 李炯思来想去,觉得不能让舅舅的遗愿落空,也不想因为遗产伤了亲情,但大姨的态度让他别无选择,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纸诉状将大姨告上了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点:遗嘱上的“李烔”是否指向李炯,“外孙”与“外甥”的称谓误差是否影响遗嘱效力,以及遗嘱是否为李先生真实意思表示。 李炯向法院提交了遗嘱原件、自己的身份证明,还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上的签名和字迹均为李先生亲笔。 他还向法官说明,舅舅平时文化程度不高,写字时常出现笔误,而且家里只有他一个晚辈男性亲属,舅舅没有外孙,结合上下文,显然是想把遗产留给自己,“外孙”应该是对“外甥”的称谓混淆。 大姨则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称谓和名字都是关键信息,两者都存在误差,遗嘱就失去了准确性,不能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还拿出了之前双方分割遗产的口头约定记录,主张遗产已经处置完毕。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行了细致核查和分析。 法官认为,自书遗嘱的核心是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先生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双亡,法定继承人只有两个姐姐,而李炯作为其外甥,是亲近的晚辈亲属。 从常理来看,李先生在无外孙的情况下,写下“大外孙李烔”,结合名字读音一致、仅偏旁差异的情况,应认定为笔误和称谓混淆,并非指向他人。 同时,笔迹鉴定证明遗嘱为李先生亲笔,落款日期清晰,无证据表明其书写时意识不清,因此遗嘱整体有效,“李烔”应视为对李炯的指定。 至于大姨提出的遗产已分割完毕,法院认为,之前的分割是在未发现遗嘱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法定继承范畴,现遗嘱被确认有效,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已分割的遗产需返还并重新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的全部遗产由李炯继承,大姨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已分得的存款、理财等财产返还给李炯,老房子归李炯所有。 信源:男子立遗嘱将外甥写成外孙,法院回应:有瑕疵,但合法有效-度小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