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河南商丘,一女子花97万买了套二手房,双方签好合同,女子支付了30万首

王哥说世情 2026-01-04 14:21:06

防不胜防!河南商丘,一女子花97万买了套二手房,双方签好合同,女子支付了30万首付,又顺利办好了贷款手续,谁知过户时才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过户,女子一查,真相令人毛骨悚然,原房主不接电话,中介表示,他也不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子哭诉,30万是我全部积蓄,如今难以追回…… 焦女士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攒了30万元的积蓄。 她思前想后,为了在郑州上学的孩子,她决定买一套房子,方便就近照顾孩子。 她在学校周围看房,既然要买,就得买在孩子附近。 2025年11月,她找了中介,中介按照她的要求,给她推荐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 这房子无论户型还是价格,都合焦女士的心意。 中介对焦女士说,房主是一位单身女子,房产证上是女子单独所有,产权清晰,没任何问题。 焦女士实地看房,又见到女房主,俩人讨价还价,到了最后,房子的价格定在97万。 焦女士非常高兴,立刻就和女房主签了购房合同,她竭尽所能,用30万元积蓄作为了首付。 然后,她又开始办理贷款手续,手续办完,一切顺利,焦女士满意,就差过户最后一道手续。 到了12月份的时候,中介带着焦女士和原房主前往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过户。 万万没有想到,他们把材料递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办理时发现,这套房子已被法庭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焦女士一听这话,顿时感到不能相信,不是说产权清晰,无任何问题吗?怎么会被法院保全,难道这背后还有其他的问题? 所谓房子被法院保全,就是暂时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本质上是防止转移财产。 这样一来,这套房子就无法过户,也就是说,房子根本无法买卖。 这消息让焦女士乱了阵脚,她无法接受,买房时没任何人告诉过我房子有问题! 那30万元的首付,是她多年来攒下的血汗,30万元已经支付给了对方,房子却不能过户。 焦女士担心,自己的积蓄会有去无回,中介也很郁闷,他们也是最后才知道的真相。 原来,在焦女士签合同前,女房主告诉中介,自己是单身,房子是她个人单独所有。 中介也看了房产证,产权清晰,确实写着女房主自己的名字,产权归她单独所有。 中介也是到过不成户时才发现了问题,虽然房产证上没任何问题,但是女房主曾经和男友同居,俩人之间签有协议。 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女方占房屋30%的份额。男方占70%的房屋份额。 女房主卖房子时,双方都是同意的,可是在卖房子的过程中,女房主和男友闹了矛盾。 男友认为,买这套房子时,我也掏过钱了,如果女房主把房子卖了,这钱不就全部被她收入囊中? 男友急了,立刻向法院申请了房产保全,这才出现了房子不能过户的情况。 这情况是半路上发生的,就连中介也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但是最苦的还是焦女士,她的30万元已经支付给了对方,如今原房主不接电话,焦女士急的直掉眼泪: 这不是骗人吗? 有人认为,这事还是中介的责任,中介在卖房之前,就该查询房屋有没有被抵押查封之类的问题。 可现实是,女房主和男友是私下签订的份额协议,她卖房子时俩人也都同意。 私下签订的协议她不拿出来,房本上也看不出来,卖房期间,男友半路变挂,这样又该咋防? 当务之急,是要追回焦女士的30万元首付款,焦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快采取行动。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原女房主隐瞒该房屋存在共有份额协议,且因男友不同意卖房并申请了房屋保全,并因此导致了该房屋无法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因为对方的违约,焦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30万元首付款及利息,并赔偿贷款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z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z方有权请求撤销。 原女房主明知房屋存在份额协议,她却谎称,产权属于她自己完全独立所有。 女房主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欺z行为。 焦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合同,追回30万元首付。 并且,焦女士还可要求原房主赔偿各项损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查看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 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仅对房产证表面的信息进行了核对,但是未曾核实该房屋是否存在私下协议共有、权利限制等关键情况,违反了中介审慎注意义务。 即使查封是在交易中途发生,中介仍应该因前期审查疏漏,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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