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女子约朋友出去吃米线,吃完后又找了家酒吧喝酒唱歌,期间,为了热闹,女子叫来了两个朋友和自己的姐夫。喝到晚上9点多,晕晕乎乎的女子先独自离开,到了一处大桥上。姐夫不放心,找到女子并目送她进了小区。接着,丈夫和女子打了视频电话,明知她喝醉了也没有出来接她。女子心灰意冷,又打了一辆出租来到桥上,一跃而下,溺水身亡。这下,女子丈夫不干了,把同饮者和出租车司机都告上了法庭,索赔14万。 2025年5月7日中午一点多,邵某闲来无事,给朋友姚某发了消息,约她一起出去吃米线。 吃完米线后,邵某还觉得不过瘾,又提议去某酒吧喝几杯,两人一拍即合,很快来到酒吧。 虽然邵某是个两岁半孩子的母亲,但酒量很可以,一连喝了好几瓶啤酒。 酒吧里唱了几首歌后,邵某觉得,这家酒吧的音响效果太差了,唱着没劲儿,于是,又和姚某商量着换家酒吧继续喝。 正好,两人碰到了熟人朱某,朱某就带着她们几个去了另一家酒吧。 到了新酒吧,邵某和姚某又接着喝了几瓶啤酒,朱某因为身体不好,全程没有参与喝酒,就在旁边和两人聊天。 下午五点多,邵某觉得他们三个太无聊,又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姐夫康某,大家一边喝酒一边嗨。 待了一会儿后,姚某说自己有点事,就先离开了。几个人又觉得人少冷清,康某又打电话叫来了冯某。 几个人连喝带唱,一直到了晚上9点多,考虑到家里还有孩子,自己喝的也多了,邵某便起身,让其他人继续喝,自己离开了酒吧。 见邵某喝得颠三倒四,走路都不稳当,康某有点不放心,便给她打了个电话,邵某说,自己在桥上。 康某心里“咯噔”一下,生怕她做出傻事,赶紧打了辆出租车赶到大桥找到了邵某,并打车把邵某送到了她家小区南门。 到小区时,已经是晚上10点40多,康某一直看着邵某走进小区,这才坐着出租车,放心地离开了。 可谁能想到,走进小区的邵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回家,11点左右,她接到了丈夫沈某打来的视频。 邵某迷迷糊糊地说,自己已经到小区门口了,丈夫明显能看出来邵某喝多了,但并没有出门,把邵某接进屋,任由她一个人在外面溜达。 在小区里呆了一会儿,邵某情绪忽然不对了,刚好,出租车司机聂某开着车经过小区南门,邵某竟又打上车,让聂某送她到大桥喝酒。 生意来了哪有不做的道理,聂某没有多想,就拉着邵某到了大桥上。 当晚11点半左右,心灰意冷的邵某站在大桥上,一阵绝望,竟从大桥上一跃而下,最终溺亡。 邵某的意外离世,让一家人无法接受,丈夫沈某觉得,当晚和邵某一起喝酒的人不负责任,在明知邵某醉酒状态后,都没把她安全送回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还有出租车司机聂某,大半夜里,把明显醉酒的邵某独自拉到大桥上,违规停车,把人放在大桥上不管不顾,放任其发生了意外。 于是,沈某把当晚共同饮酒的人以及出租车司机聂某都起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调查审理后明确,同饮者康某已将邵某护送进入小区并目视其进入,尽到普通人的通常安全注意义务。 朱某未饮酒、无劝酒,姚某、冯某在邵某离开时已无陪伴义务,均无过错。 出租车司机聂某搭载醉酒乘客至大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强迫、胁迫或放任危险的过错行为。 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和后续跳河行为负责,其自杀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唯一原因,同饮者和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沈某主张各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邵某溺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沈某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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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酒吧的能是啥好玩意
leslyhu 回复 01-10 10:32
你的思维方式看起来像是那个年代的人,据说那时候穿条牛仔裤出门被视为流氓。
我叫大林子
我三十多的时候也爱觉得有饭局就是成功,喝不倒就是英雄。结果有一次下消化道出血,忽然觉得,那不是我想要的感觉,酒精麻痹了自己的肢体,但控制不了自己的思维,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用户14xxx14
这货得多浪?浪里白条
闲情随风
这还有什么说的呀,有什么告的呀?不都是自己的责任吗?
游龙16-6-19
这是明显的发酒疯
用户51xxx97
夜不归宿在酒吧里喝酒的女人不一定都是坏女人,但正经的女人绝对不会到哪里去,也不会喝得烂醉。
用户10xxx56
丈夫好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