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请保姆照顾自己,可保姆说要回老家,老人决定跟保姆一起回去,双方约定:老人把房子遗赠给保姆,保姆承担老人的衣食住行和看病的全部费用,给老人养老送终。半年后,老人去世,保姆给老人办理了身后事。之后,她将老人3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李大爷和妻子结婚多年,两人生了3个子女,可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于2008年离婚,之后李大爷一直独自居住生活。 后来他患上尿毒症,需要定期去医院透析治疗,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生活不能自理。 为了能有人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2019年,李大爷请了一位住家保姆石阿姨来照顾自己。 一开始两人相处的十分融洽,石阿姨把李大爷照顾的无微不至,李大爷对石阿姨也很满意,觉得生活有了依靠。 但好景不长,2021年初,石阿姨突然跟李大爷说自己老家有事,要回老家,不能再继续照顾他了。 这可把李大爷急坏了,自己这种情况,要是石阿姨走了,短时间内很难再找到合适的人来照顾自己,到时候自己可真就没人管了。 李大爷左思右想,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跟着石阿姨回她老家,去石阿姨家养老。 双方商量好后,石阿姨把李大爷接去了自己家照顾。 2021年6月,李大爷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李大爷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遗赠给石阿姨,石阿姨承担李大爷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且在老人去世后负责安葬事宜。 签好协议后,李大爷一直留在石阿姨家养老。 2021年12月,李大爷因病去世,石阿姨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了李大爷的身后事。 之后,石阿姨觉得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要求继承李大爷的房产,跟李大爷的3个子女沟通无果后,将3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人的房屋。 可李大爷的3个子女却认为父亲去石阿姨家不到一年,就去世了,石阿姨对老人并未尽到照顾义务,并且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房子应当由他们姐弟3人法定继承。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李大爷考虑到自己晚年没人照顾,跟石阿姨签下遗赠抚养协议,两人约定:石阿姨给他养老送终,他把房子给石阿姨。 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要件完备。 遗赠抚养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是否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受遗赠人来说,不仅要承担起遗赠人生活上的照顾责任,包括日常的饮食起居、医疗护理等,还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确保遗赠人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得到保障。 同时,在遗赠人去世后,要负责妥善处理其后事。 石阿姨只有全面履行了这些义务,才能依据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石阿姨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她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石阿姨需要负担老人看病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的所有费用,可法院调查发现,老人看病、购买生活用品都是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的,石阿姨在经济上并没有履行自己义务。 另外,在石阿姨家生活期间,李大爷曾多次报警,老人在微信聊天中也提到石阿姨在生活照料方面,并未对自己尽到妥善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石阿姨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依据协议继承房屋。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遗赠协议无效、老人又未留下遗嘱,最终法院判决李大爷名下的房屋由其子女法定继承。 石阿姨跟老人签了协议,本以为自己可以继承老人的房屋,可法律是公平的,有付出才有回报,如果她悉心照料老人,对老人确实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是可以拿到这套房子的。 可她签了协议后,又没有好好照顾老人,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没有得到。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用户10xxx73
崩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