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一醉酒男子凌晨翻越护栏上了机动车道,拽住一辆路过车辆的车门,司机当时被

雷雷说趣 2026-01-24 16:53:26

云南保山,一醉酒男子凌晨翻越护栏上了机动车道,拽住一辆路过车辆的车门,司机当时被吓坏了,一脚油门加速摆脱了男子,可男子却因拖拽摔倒在地。10分钟后,另一辆车极速驶来,并从躺在地上的男子身上压过,致男子死亡。可交警队却认定,第一辆车的司机是主责,该司机还因此被刑事拘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来源:浪涨新闻)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4年3月25日凌晨2时35分,当时男子韦某正开车往家里赶。 突然,前方机动车道上出现了一名行人正在翻越道路中间的护栏。韦某见状立即减速变道,以避免发生意外。 当韦某靠近对方时,发现对方是一名男子。可就在韦某开车经过男子身边时,那名男子突然冲上来拽住韦某的车辆的门把手,不停地拉拽,以及猛拍车窗。 韦某当时被吓坏了,本能地猛踩油门加速逃离了现场,而男子被直接带倒在机动车道上,这一幕被韦某从后视镜看到了。 韦某在开出去几十米后停下了车,他不放心对方躺在地上,这实在太危险了,于是又折了回去。 这时后面又来了一辆车,司机朱某见到韦某和倒地的男子后,立即把车靠边停下,然后报了警,并在路边挥手示警,期间还与韦某交谈了几句。 就在这时,又来了一辆车,司机李某看到路边的朱某在疯狂挥手,导致其未注意到前方躺在地上的男子,结果车辆直接从男子身上碾了过去,致其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调查,此次事故前后时间不超过10分钟。同时经检测,司机李某是酒驾,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79.11mg/100ml,而死亡男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76.03mg/100ml。 万万没想到,交警最终认定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韦某是主责,且男子已经死亡,所以韦某还承担了刑事责任。 有不少人认为,韦某太冤了,人又不是他撞死的,而且李某还是酒驾,为什么不是李某主责? 还有人认为,男子自己跑上机动车道,那后果应当自负,机动车上什么时候可以让行人走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因此,那名男子的行为已经违法,其自身存在过错。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韦某在陈述自己的行为时,承认车辆在带倒韦某后,车后轮有一阵颠簸。 法院认为,车辆之所以颠簸,应该是韦某的车辆在带倒男子后,又从男子身上碾压了过去,所以才造成的颠簸。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院认为,韦某在发现男子倒地后,应当及时救助,可韦某却选择开车逃离现场,该行为属于肇事逃逸。 虽然韦某之后返回了现场,但其并未在事发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开车路过的李某未能及时发现躺在地上的男子,从而引发男子被碾压死亡的后果。 因此,韦某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虽然被认定为酒驾,且男子也是被李某的车辆碾压致死,但李某的过错相对于韦某来说,相对较小。 法院经综合考量,认定韦某承担55%的责任;李某因酒驾和属于观察,承担35%的责任;男子自身存在10%的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最终,韦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时需要赔偿男子家属48万余元。 韦某自然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驳回了韦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从这个案件来看,我们在开车上路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况。一旦发现擦碰情况,一定要停车检查处理,不能驾车离开,这很容易被认定逃逸,而一旦被认定逃逸,那基本就是全责。 对于本案的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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