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大冤种吗?”重庆,男子花60多万买了一个二手门面,中介说带租约,每月有3000元租金。前几个月男子确实收到了租金,可到了年底,男子去收次年的租金时,租客却说:租约是假的,房东为了卖房,让我签的假合同,实际每月1500元租金,这种门市哪值得60多万,30万可能都没人买。男子跑去找中介,可对方的回答让他失望至极。 2025年4月,胡先生一直琢磨着找个投资项目,思来想去觉得买个二手门面是个不错的选择,以后能靠收租金赚点钱贴补家用。 中介给他找了一个二手门面,说这个门面是带租约的,有租户在里面,每月的租金是3000元,一年下来租金有36000元。 胡先生看过门面后,觉得价格和租金都挺合适的,就花60多万买下了这个铺子。 一开始还挺顺利的,前面几个月,租户都按时把3000元租金打到了胡先生的账上,他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这笔投资稳了。 可到了2025年年底,双方租约马上到期了,胡先生想着该收下一年的租金了,就兴冲冲的去找租户。 没想到租户却告诉他一个真相,说租约是假的,这个铺子实际的月租金也就1500元。 胡先生懵了,跟租户仔细一打听,这才得知:原房东为了卖房,跟租客签了一份假合同,把原本每月1500元的租金签成了3000元每月,多的租金由原房东返还给租户。 这不是妥妥的骗人吗?自己花这么多钱买的门面,说好3000元租金,结果变成了1500元,这差距太大了。 当时买房的时候胡先生全程是跟中介联系的,没有跟房东直接沟通,得知真相后,他跑到中介公司讨要说法。 中介工作人员一头雾水,问胡先生是租户不愿意给钱了吗? 胡先生解释不是租户不愿意给钱,而是门面的实际租金水平就是1500元每月,而不是中介说的3000元每月。 中介却开始推卸责任:我们只是做个资产推介,这东西是你们自己商量着去买的,这个商铺交付之后,经营得好不好,这条街的铺子租得好不好,都会有市场变化的。 胡先生拿出了租户给他的合同,说租户和原房东2024年1月10日签的租房合同,双方约定的租金是1500元每月,就在把房子卖给自己前不久,他们签的合同是3000元每月,这个合同是租户提供给他的,租客也承认他们签的就是假合同。 中介却说他们没有看到过这个合同,不知道这个事情,他们只看了租客转给房东的转账凭证,年租金是36000元,还有他们的聊天记录。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胡先生电话联系了租客,租客说:“原房东让我跟他签3000元每月,实际上每个月就1500元,剩下的钱他返给我,这铺子哪值六十多万啊,现在这行情,30万可能都没人要,这不是大冤种吗?” 胡先生听了,心里拔凉拔凉的,感觉自己确实就像个冤大头,被房东和中介联合起来耍了。 中介表示事情比较复杂,他们之前也不知道这个情况。 1、中介说他们对此事不知情,那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是有义务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的,如果因中介大意,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2、原房东违背诚信原则,诱导胡先生交易,胡先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房东和中介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前房东没有按照诚信守信的原则来实施交易,而是通过签订假合同来抬高门面租金,让胡先生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花高价买下这个门面。 胡先生可以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或者双方履行合同,但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后经协商,中介公司愿意每月补偿胡先生1000元租金,补偿1年。 另外,他们会配合胡先生,联系原房东谈补偿的事情,希望能给胡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通过此事,我们也能看出来,在买房、投资这些大事上,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不能光听他人的一面之词,自己也要多去了解情况,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不要被误导,吃了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