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患者因昏迷不醒就诊医断为脑出血,医方未能及时行手术导致患者死亡】 【认定事实】李某某于2022年5月7日入院某市某医院治疗,实际住院9天,主要诊断为脑室出血,其他诊断为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心房颤动。手术时间为2022年5月7日,术前诊断为脑室出血、脑积水,术中诊断为脑室出血、脑积水。 死亡记录写明死亡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李某某在某市某医院住院花费72092.8元,其中个人自费为31983.09元。 【原告诉称】2022年5月7日7时40分左右,原告亲属李某某因昏迷不醒到被告处急诊,被诊断为脑室内出血等。但被告并未及时给原告亲属李某某对症治疗,直到下午14时30分左右才行手术治疗,被告存在延误治疗等诊疗过错。 后,原告亲属李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综前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 【诉讼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3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市某医院辩称】原告的起诉数额过高,有多项赔偿没有证据支持,也有多项赔偿不属于法律规定赔偿项目。我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1.结合现有材料考虑被鉴定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可能性大。2.某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 【经济损失】医疗费31983.09元、死亡赔偿金941320元、丧葬费490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2309元(29314元*18.5年)、误工费2654.55元【(107658元÷365天)*9天】、护理费865.35元(96.15元*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9天)、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8000元,以上共计1596548.99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亲属到被告处就医治疗,经鉴定某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承担12.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318.62元(1586548.99元*12.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