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惨谁有理!”山东平邑,男子将房子租给租户开酒店。岂料,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发生意外,坠楼身亡。家属不干了,要求租户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租户赔偿给家属30万元。没想到,家属又揪着男子不放,认为他是房主,也应该承担责任,狮子大开口索赔50万!被拒后,将男子起诉。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6月,张某家有栋闲置的楼房,正好遇上想开店的高某,两人一拍即合,张某把楼房租给高某,专门用来开酒店。 签完租房合同、交了房,高某就赶紧筹备装修的事儿,毕竟早一天开业就能早一天赚钱。 没过多久,他就找了包括郑某在内的4个装修工人,让他们赶紧进场动工,把房子拾掇成酒店的样子。 装修活儿挺繁琐,砸墙、铺砖、刷漆,还有清理建筑垃圾,工人们忙得脚不沾地。 这天,郑某负责清理阳台这边的装修垃圾,瓷砖碎片、水泥块堆了不少,他想着赶紧清完能往下一道工序赶。 阳台边上有个通往下方河道的直梯,入口处盖着块铁板,看着是固定住的。郑某可能是想找个方便的地方倒垃圾,也没多想,就把这块铁板给掀开了。 哪成想,铁板底下就是悬空的,他一不留神,脚下没站稳,直接从掀开的入口处坠了下去,重重摔在河道边上。 旁边干活的工友们听见动静,赶紧跑过来一看,吓得魂都没了,郑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大家也顾不上多想,立刻掏出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又忙着联系高某。 救护车很快就到了,医护人员赶紧把郑某抬上车送医抢救,可任凭医生怎么努力,最终还是没能留住郑某的性命。 好好的一个人,上一秒还在干活,下一秒就没了,郑某的家人接到消息后,悲痛得难以接受,好好的家庭一下子就塌了半边天。 悲痛过后,郑某的家人开始琢磨,人是在干活的时候出的事,总得有人负责。 他们首先找到了雇主高某,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大家也都清楚,不管高某和郑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事儿高某都躲不开责任,要是雇佣关系,提供劳务时出了人身损害,雇主本来就该担责。 就算是承揽关系,高某租的是商服用房,装修需要相应资质,他找了没有资质的个人来干,本身也有过错。 最后经过一番协商,高某也知道自己有责任,就和郑某家人达成了和解,一次性赔偿了30万元,这里面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了结了,可郑某的家人心里始终过意不去,觉得郑某是在张某的房子里出的事,张某作为房子的主人,怎么着也得担点责任。 于是他们又找到张某,提出让他也赔偿,可张某觉得自己挺冤枉的,房子早就租给高某了,装修也是高某找人干的,出事的时候房子已经由高某实际使用了,自己根本没参与,凭什么要担责? 双方谈不拢,郑某家人一气之下,就把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共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占着租赁物时出的损害,出租人不用担责,而且郑某是自己掀铁板坠落,不是房子塌了。 所以驳回了家人的诉求,张某没责任。 这事儿说白了,郑某的离世确实让人揪心,但追责也得讲规矩、守法律。高某赔钱不冤,不管是雇人还是找人承包,商服用房装修要资质,他找没资质的工人,又没把安全做到位,出了人命理当担责,30万赔偿算是尽了该尽的责任。 可郑某家人再告房东张某,就有点蛮不讲理了。房子早租给高某,出事时是高某在管、在装修,张某既没参与也没过错,总不能说人在谁家房子出事,房主就必须赔钱吧? 法律也说了,承租人用着的时候出的损害,出租人不担责,何况是郑某自己掀铁板没注意才坠落,跟房子本身没问题。 遇事悲痛可以理解,但不能凭着情绪乱追责。该谁担的责谁跑不了,不该担的也不能硬拉着人家买单,法律讲的是事实和依据,不是“谁惨谁有理”,这样才能既安抚受害者,也不让无辜的人受冤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