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一女接警员报警称自己的丈夫在嫖娼,希望安排警员过来协助抓人,然而中途女接警员又撤回了报案。事后,警方通过内部调查,将女接警员的恶行给揪了出来,这下女接警员惨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沈某是张家港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平时负责接警调度工作,对公安内部的出警流程、接警系统十分的熟悉。
2019年,沈某和丈夫朱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原因是朱某在外找了女人,而且朱某已经提出了离婚诉讼。
沈某知道朱某出轨了,她想在开庭前搜集朱某出轨的证据。
同年8月20日下午4点多,沈某在一家洗浴中心门口发现了朱某和他情人的车,猜测二人应该都在里面谈情说爱,可沈某不敢直接冲进去,一来怕包厢多找不到人,二来是怕被朱某殴打。
经过再三考虑后,沈某联系了自己的同事郭某,拜托其填写一份报警记录,说是洗浴中心有人卖淫嫖娼,并安排警员出警。
不仅如此,沈某千叮咛万嘱咐千万别留她的真名和电话,理由是派出所的人都认识朱某,留了就穿帮了。
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就在沈某待在洗浴中心外面等着民警时,朱某和情人已经结账出来了。
沈某意识到民警无法及时赶到,所以又联系了同事撤了警。
沈某本以为这一切都天衣无缝,可警方在一次内部调查时,发现了这份不当出警记录,于是深入调查后将沈某揪了出来。
对于沈某的行为,不少人表示理解,自己抓奸怕发生意外,报警求助是最好的。
还有网友表示,公权力私用了,这个必须处罚。
其实,报警让民警配合抓奸,这个是不对的。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这婚内出轨属于民事案件,民警是没有职责去配合捉奸的,否则就是违规。
因此,大家如果报警欺骗民警来配合捉奸,这很有可能会成为谎报警情,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具体到本案,沈某报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民警来配合抓奸,其实根本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沈某的行为构成了谎报警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沈某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接线员,其应当知道谎报警情是违法的,但她仍报警谎称丈夫在嫖娼,该行为已经违法。
因此,警方对沈某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之后,公安机关以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但沈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只是行政违法,公安机关开除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并非只有达到刑事犯罪才能处理。只要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仍然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经调查发现,沈某在2019年5月24日因为类似问题被诫勉谈话过。
也就是说,沈某是有“前科”的,属于屡教不改。这次她不仅再犯,还利用熟悉同事、熟悉系统的便利条件进行造假,主观恶意很深。
因此,对于沈某这种屡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确应当予以开除,因为沈某的行为无疑是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任何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把警力资源当成私人恩怨的工具,在警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提供给更需要的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