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120拒抬8旬老人,耽误治疗致老人病亡,被判承担50%赔偿责任。医护人员搬抬病人到底是“情分”还是义务?
面对家属的请求,医护人员坚持认为自己是专业救急人员,不是担架员,可以协助搬抬,但没有这个义务。
当地医护人员的这种认知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紧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急救中心承担专业急救职责,急救医护人员的法定救助义务包括了现场救助和安全转运。
这里所说的“安全转运”,不仅是指开车从把病人运送到医院,还包括了把病人从现场转移到救护车上,这是整个急救流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庭审中,急救中心辩称车上医疗救护员(担架员)缺编,老人住所在5层没有电梯,专业医护人员和驾驶员没有法定的搬抬义务等。
这些理由都只是托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急救中心有安全运送的法定义务,缺少担架员等问题是其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相反,由于延误了治疗,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急救中心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老人住所到医院只要4分钟的路程,却在要不要帮助搬抬老人问题上浪费了40分钟。
而且现场除了老人的女婿和保姆,还有急救车的司机和两名医护人员,一共有5人。
5人之力完全可以将老人抬下楼,从而避免一场悲剧。
直至老人病情突然恶化,医护人员才动手帮助。可惜为时已晚。
在生死关头,还在计较是法定义务,还是“情分帮忙”,白大褂在身,救死扶伤之心却不在,实在不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