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纪委监委留置的三个前提与四种情形和可留置的二大对象。是针对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法定调查措施,必须同时满足3个核心条件+1种法定情形,缺一不可 。
一、3个核心前提(必须全满足)
1. 涉案要件
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通常对应撤职以上处分)或职务犯罪;轻微违纪一般不适用 。
2. 证据要件
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不是“零证据”抓人) 。
3. 程序要件
已立案、经严格审批(监委主任批准,重大案件集体研究) 。
二、4种法定留置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1. 案情重大、复杂
涉案金额大、层级高、窝案串案、社会影响恶劣、跨区域、涉及多人多事 。
2. 可能逃跑、自杀
有逃跑/自杀迹象、准备出境、转移资产、情绪极端、曾有自残史 。
3. 可能串供、毁证
同案在逃、威胁证人、销毁/伪造/隐匿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 。
4. 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威胁办案人员、继续违法、干扰证人、通风报信等 。
三、可留置的对象(全覆盖)
- 公职人员(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医院、基层组织等)
- 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老板、中间人、同案人)
四、一句话速记
严重违法/犯罪+有部分证据+需深查+4种风险之一 → 可依法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