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通过中介花200多万买下一套二手房,又另付了4万中介费,谁料4年过去,男子才得知房子里曾有老人过世,可中介当初白纸黑字承诺,房子“未发生过死亡事件”,男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中介将房子回购,结果中介表示,老人是寿终正寝,自然死亡,不属于承诺中“自杀、他杀”的情况,不在赔付范围内!
2025年年底的一天,刘先生接到一通电话。
电话是租客打来的,他在那头大喊:这房子死过人!隔壁邻居都说了,2018年有个九十多岁的老太太死在屋里,臭了好几天才被发现!
租客语气里带着恐慌和被欺骗后的愤怒。
刘先生听后,脑子瞬间炸开了。他们本地人最讲究这些,房子里横死过人,那是绝对的凶宅,别说住了,卖都卖不掉。
这套位于闵行区的房子,是他2021年2月花了200多万,通过中介买的,光中介费就给了将近4万块。
当时为什么选这个中介?不就是图个大品牌省心吗?
刘先生至今记得,看房前他特意拉着经纪人问了无数遍:这屋里干净吧?没出过什么事吧?
经纪人当时怎么说的?他说刘哥你放心,绝对没死过人。要是真买到死过人的房子,那都是极小概率,我们有安心服务承诺,真出事了公司兜底,原价回购!
为了让他彻底放心,中介还填了一份《交易信息留存表》,在“死亡事件情况”那一栏,写着“未发生过死亡事件”。
刘先生一看对方都这么打包票了,心也是彻底放肚子里了。
结果呢?现在租客一语道破真相,中介当初的承诺成了笑话。
刘先生气得直接翻出当年的合同和承诺书,上门找中介算账。
他的诉求很简单。既然你们承诺了“房屋筛查,原价回购”,现在房子里死过人,你们得负责,把房子买回去,钱退我!
可中介的回应,让他觉得比吃了苍蝇还膈应。
门店负责人翻出“安心服务承诺”的细则,指着其中一行小字念给他听:房屋筛查原价回购指的是经司法鉴定为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您这房子里老人是寿终正寝,属于自然死亡,不在赔付范围内。
刘先生肯定不买帐,难道自然死亡就不是死亡了?你们当时填的表上写的是‘未发生过死亡事件’,这不是撒谎吗?那时候你们怎么不区分自然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面对质问,中介又换了一套说辞,把锅甩给了原房主,说信息是原房主提供的,我们只是中介,帮忙登记一下。我们也被骗了,也是受害者。
最后,为了平息刘先生的怒火,中介掏出2000块钱,说刘哥,这事儿确实尴尬,这钱算我们给您的慰问金,这事儿就算翻篇了,您看行不?
开什么玩笑?2000块就想把这事摆平?刘先生直接把钱推了回去,扭头就找媒体曝光了。
中介工作人员面对记者作了如下回应:第一,经纪人的口头承诺没证据,不予采信。
第二,《交易信息留存表》是上下家签字确认的,中介只是代办。
至于老人离世的性质,建议刘先生去法院起诉,让法官来定性,只要法院判是“自杀、他杀”,中介立马回购,如果是自然死亡,那就对不起了,不在保障范围内。
刘先生回看整件事,只觉得讽刺。
那套花了200多万买来的房子,如今成了烫手的山芋,租客要退租,自己不敢住,想卖又成了隐瞒重大瑕疵的欺诈方。
那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收取高额费用却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在《交易信息留存表》中明确标注“未发生死亡事件”,构成“提供虚假情况”。
房屋内发生死亡事件属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交易决策。
虽然中介以“自然死亡非他杀”为由推脱,但根据民法典,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即丧失报酬请求权并需赔偿,不能仅靠格式条款免责,应对刘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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