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重病,再婚妻子在他弥留之际,把他卡里60多万全部转到亲戚账户上,一分没剩,男子的儿女得知后,认为继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直接告上法院,继母则辩解称,这钱是归还亲戚的购房款,不是她想私吞。结局精彩了!
老张还没闭眼,银行卡里的60多万就没了。
那是2022年1月,老张的生命已经走到了最后关头。
就在他去世的前一天,一直在床前照顾的妻子王某,拿着他的手机和银行卡,给自己的妹夫李某转去了整整60多万。
这事儿做得隐秘,但纸包不住火。
老张和前妻生的两个孩子,大张和二张很快就察觉了不对劲。
老父亲还在医院插着管子,怎么账户突然就空了?
兄妹俩看出来,这背后之人明显是趁着老父亲糊涂,转移财产,想让他们兄妹俩以后少分点遗产。
而这个人想都不用想,肯定是继母王某无疑。
兄妹俩找王某对质,结果碰了一鼻子灰。
王某一口咬定,这是老张的意思,所以她才把钱转走。
沟通彻底谈崩,大张和二张一纸诉状,把继母王某和姨父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气氛剑拔弩张。
大张表示:我爸去世前两天人都糊涂了,医院《死亡小结》写得清清楚楚,‘神志欠清’。这时候转走巨款,怎么可能是我爸的意思?这钱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一半是我爸的遗产,她凭什么一个人说了算?
王某却显得理直气壮,早准备好了一套说辞。
王某说,这钱是还我妹夫的买房款。2017年他就想买我的房,从新疆背了55万现金过来,我不会用卡,就攒在家里,2018年才存进去。后来因为老张病重,房子没过户。现在老张快不行了,我觉得该把钱还给人家,连本带息转过去,有什么错?
旁边的李某也赶紧帮腔:对对对,这钱本来就是我的,现在只是拿回来。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王某在丈夫张某丙“神志欠清”时转走巨额款项,无法证明系其真实意愿。虽王某辩称是还款,但无证据支持,法院认定其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实质上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合法权益。
法官审理认为,这60多万是老张和王某婚姻期间存下的,法律上讲,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老张一死,属于他的那一半才是遗产,由老婆、子女一起分。
但关键在于,老张临死前已经“神志欠清”了。在这种时候,王某单方面把大额存款转给亲戚,根本没法证明这是老张的真实意愿。
更离谱的是王某和李某的“故事”。法官严查了证据,发现全是漏洞。
2017年从新疆背55万现金来上海?怎么带的?坐飞机还是火车?有没有取款记录?有没有中介证明?两人一问三不知,说法前后矛盾,连张正经的借条、合同都拿不出来。
法院认为,王某趁着丈夫病危、意识不清转走巨款,又没法解释清楚钱的去向,这就是典型的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大张兄妹的继承权。判王某必须把属于大张兄妹继承的那份钱吐出来。
王某不服,又上诉到上海一中院,结果被驳回,维持原判。
这案子判完,法官特意多说了几句掏心窝子的话:夫妻一方去世,财产先分一半给活着的,剩下一半才是遗产。
特别是当一方病重可能没意识时,另一方动大额钱必须格外小心。如果是看病、吃饭、买药,花多少都没人说你,但要是像这样莫名其妙转给亲戚,又没证据,法律绝对不认同。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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