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试住养老公寓猝死子女索赔54万
死者:董某乙,男,73岁,安徽泗县人,既往有脑梗病史(2024年),日常走路不稳,高龄+基础病,属高猝死风险人群。
原告:董某(死者儿子)。
被告:泗县某老年公寓(专业养老机构,有养老资质)。
2025-02-13上午9–10点:儿子董某把父亲送到泗县某老年公寓,说先试住一天,合适再正式入住、再谈钱
双方:没签书面合同、没交押金、没交钱,前台登记、安排二楼双人间
儿子留下降压药和衣物,叮嘱“有事打电话”,随后离开
1、白天情况正常
午餐正常吃
17:00左右:老人又吃了馒头、南瓜粥、炒菜
饭后自己在室外慢走,看起来正常
傍晚突发异常(关键时段)
2、18:05:护工发现老人趴在走廊长椅上,说头晕
护理员只是扶他一下、没打120,只在18:41打电话叫儿子过来
18:45:儿子赶到,发现老人嘴唇发紫、呼吸困难、意识不清
18:50:家人才拨打120
19:07:急救到场,宣布临床死亡,死因:猝死
3、 法医与警方细节
尸体口腔有食物残渣
法医意见: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堵气道窒息
警方勘验:下颌青紫、脐周血痕、小腿轻微擦伤(家属说是急救时弄的)。
从法律上:定性很清楚、尺度偏轻但也是合理的
没合同、没收钱≠没责任,专业机构只要接收人,就要尽基本安全义务。
过错确实有:18:05发现异常,18:50才打120,足足延误45分钟,对老人这种情况是致命的。
为什么只判4.5万,而不是54万?法院考虑了4点:
1. 免费试住、时间极短(半天+一晚)
2. 老人本身高龄+脑梗基础病,猝死自身风险很高
3. 死因未100%确定是公寓延误导致(只是“不排除”窒息)
4. 公寓不是故意,只是疏忽、救助不及时,不是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