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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周扒皮!”广西南宁,女子为了能挤上公司早高峰的电梯准点上班,特意每次先下到

“当代周扒皮!”广西南宁,女子为了能挤上公司早高峰的电梯准点上班,特意每次先下到没人的负二楼乘梯,没想到,这天她经过负一楼时踩空摔倒,右脚骨折了,事后公司申请工伤,人社局认定工伤,结果公司又反悔了,申请了行政复议,这下相关部门以女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摔倒为由撤销认定,女子傻眼,直接诉至法院,官司几度反转打到高院,最终这样判了!


广西南宁有个姓黄的女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办公室在一栋写字楼的20楼,公司规定早上8点59分必须打卡,晚一分钟都可能影响工资和全勤奖。


问题就出在这栋楼的电梯上,早高峰的时候,人特别多,几十层的上班族都挤在一起等电梯,有时候排十几分钟都轮不到。


一旦没算好时间,就很容易迟到。黄某为了不被扣钱,就自己琢磨了个“绕路”的办法。


她每天差不多8点半就到楼下,但不在一楼排队等电梯,而是走楼梯往下走两层,直接到负二楼去坐电梯。


因为从地下上来的人少,基本不用排队,她就能稳稳地按时到20楼打卡,这个方法她用了挺长一段时间,一直都没出问题。


但意外偏偏就在一次“照常操作”的时候发生了,那天早上,她跟平时一样,从一楼走楼梯往下去,走到负一楼的一个转弯处时,脚下一下踩空,人直接摔了下去,当场就疼得站不起来,右脚又肿又痛。


后来被人送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右外踝撕脱性骨折,说白了就是脚踝那块骨头被扯裂了,需要休养,短时间根本没法正常上班。


事情发生后,她把情况告诉了公司,公司一开始态度还算可以,觉得她确实是为了赶着上班才受的伤,也帮她准备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还在申请表上盖了章表示同意。


过了一段时间,人社部门调查之后,也认定这属于工伤,还正式出了认定书,按理说,到这里事情就该结束了,后面就是按流程报销医疗费、处理补偿的问题。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公司突然“变脸”,刚拿到工伤认定没多久,就反过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把这个认定给撤掉。


公司的说法也很直接:第一,黄某摔倒的时候是早上8点30分,还没到公司规定的打卡时间,不算在上班时间内,第二,她出事的地方在负一楼,不是在20楼的办公室,不属于工作场所,所以他们认为,这不符合工伤的条件。


后来相关部门在复议中采纳了公司的说法,把之前的人社局工伤认定给撤销了,还要求重新处理,这一下,黄某整个人都懵了。她本来以为事情已经解决了,结果一下子又被推翻。


她怎么想都觉得不合理:自己明明是为了不迟到才提前到公司,还特意走楼梯去找更快的电梯路线,这难道不是为了工作?而且公司一开始也是认可的,怎么说变就变。


很多人知道这件事后,也觉得公司做法太冷血,说白了就是不想承担责任。


黄某没有认输,直接把相关决定告上法院,开始打官司,一审法院审理之后,支持了她的说法,法院认为,她提前到单位、选择下楼等电梯,本质上是为了顺利按时到岗,属于和工作有关的准备行为。


她摔倒的时间虽然在正式打卡之前,但属于上班前的合理时间范围,至于地点,负一楼也是整栋办公楼的一部分,算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区域。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她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所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维持最初的人社局认定。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公司和相关方面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到了二审,结果却完全反转,二审法院认为,她既没到规定上班时间,又不在具体办公区域受伤,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直接推翻了一审的判决。


这一来一回,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黄某还是不服,继续往上申诉,这个案子最终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的结果,还是给她讨回了公道,最高法明确指出,认定工伤不能死板地只看“有没有打卡”“是不是在办公室里”,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判断。


像黄某这种情况,她是为了避免迟到,选择了一条更高效的路线去等电梯,本质上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做的准备,时间上虽然没到打卡点,但属于正常上班前的合理时间;地点虽然不在20楼办公室,但仍然是在办公楼范围内,属于工作环境的一部分。


把这些因素放在一起看,她的受伤和工作之间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了二审结果,维持一审意见,也就等于恢复了最初的人社局认定。


这个判决,相当于把这些“边界”说清楚了,也给以后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考,对普通上班族来说,这样的解释更贴近实际情况,也更有保障。


对黄某来说,这场官司打了好几年,过程肯定很折腾,但结果至少证明她没有白坚持,她不仅把自己的权益争回来了,也让更多人知道,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法律是有空间保护劳动者的,而不是一味站在用人单位那一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