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她尝试解密码无果后,觉得手机留着也没用,就一把扔进了路边草丛,可她不知道,机主是一名高三体育生,就因为手机丢了,不仅耽误了训练,体考也被迫改期,因为手机刚好被扔到了监控盲区,导致彻底无法找回,机主无奈下把女子告上法院索赔9000块,女子意识到事情严重了,在法庭上改口说当初是因为手机发烫,怕炸了才扔的。法院判了!
这事的起因得从去年7月说。
小杰(化名)是名高三体育生,妈妈花7700给他买了部新手机,平时训练、查报考信息都需要用,手机里有很多重要的东西。
结果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他骑车的时候不小心把手机掉路上了,等发现的时候再打自己的电话,已经关机了。
孩子急得不行,赶紧报警,民警调了沿路监控,一眼就看到手机被个叫元某的路人捡走了。
民警很快联系上元某,她当时倒也没耍赖,直说自己是捡了个手机,但是有密码解不开,觉得留着没用,随手就扔路边草丛里了。
可她扔的那个地方刚好是监控死角,民警跟着找了好半天也没见着手机的影子。
手机找不回来,孩子这边损失不小,不光是手机本身值钱,里面存的训练计划、体考报名资料全没了,还害得他临时改了体考时间,平白多了好多压力。
家属这边跟元某协商不成,直接就把她告到了法院,要求她赔包括手机钱、间接损失在内的9000块。
开庭的时候元某的说法还变来变去,最开始压根没提手机有问题,后来法官警告她虚假陈述要负法律责任,她才改口说捡的时候手机发烫、电池鼓包,怕爆炸才扔的。
可她这点说辞半点儿证据都拿不出来,而且跟当时民警出警的时候她自己说的话完全对不上,法院当然不可能信她。
法官断这个案子其实依据很明确,法律早有规定,捡到别人的遗失物,要么想办法联系失主还回去,要么直接交给派出所或者相关部门,拿在手里故意弄坏、随便扔掉都是违法的。
而且在把东西还给失主或者上交之前,捡东西的人还有义务好好保管,不能随随便便处置。
而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元某捡到手机后,仅因解不开密码就随手丢进草丛,这明显属于“故意”导致物品灭失。
既然是因她的故意丢弃导致手机彻底找不回,她就必须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
结合证据来看,元某在民警第一次问她的时候就明说了是因为解不开密码扔的手机,后面改的说法又没证据,明显就是故意扔的,违法了是板上钉钉的事,肯定得赔。
至于赔多少,因为手机已经找不到了没法做价值鉴定,法院就按电子设备最低3年折旧的标准算了算,手机用了8个月,折下来值6000块,最后就判元某赔这个数。
所以,捡到别人的东西,别觉得不是自己偷的抢的就能想怎么处理怎么处理,不管是想私吞还是嫌麻烦随便扔,最后真造成损失了,可有的后悔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