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给 AI 大模型挑毛病、做质检的打工人,反倒先被 AI 抢了饭碗?
2026 年 4 月 28 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刚宣判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因为牵扯到 AI 技术升级能不能成为企业开除员工的理由,成了全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
案件的当事人是 35 岁的小周,他在杭州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从事的是 AI 大模型问句质检工作,同时担任项目主管,日常的核心工作,就是对 AI 大模型和用户交互后生成的答案做正确性判定,也就是给 AI 大模型当质检员,核查 AI 输出的内容有没有错误、是否符合规范,这份工作他在岗期间一直正常履职,每个月的固定月薪是 25000 元。
2025 年,公司突然找到小周协商调岗事宜,给出的理由是 AI 大模型技术完成了升级,原来需要人工完成的质检工作,现在 AI 自身就能完成,小周原本的岗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司提出的调岗方案,是把小周从项目主管岗位降到普通岗位,月薪也直接从 25000 元下调到 15000 元,每个月的收入直接减少了一万元。
小周当场拒绝了这个调岗降薪的安排,他认为 AI 技术升级只是公司的借口,真实目的是想以此劝退 35 岁的自己,自始至终没有接受这份不合理的调岗方案。在和小周协商调岗降薪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向小周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方面终止了和小周的劳动关系。被公司开除后,小周没有接受这个结果,随即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小周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需要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6 万余元,这笔赔偿金是按照法律规定的 2N 标准核算的,此前公司已经按照 N+1 的标准向小周支付了 31 万余元的补偿,仲裁裁决明确,公司需要补足 2N 标准对应的差额。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认为自己以 AI 技术升级为由调整岗位、解除合同是合理行为,不应该支付这笔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是将案件起诉到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赔偿金。一审法院经过完整审理,最终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然需要按照仲裁裁决的结果,向小周支付对应的赔偿金。
公司依旧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6 年 4 月 28 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原判,正式确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 2N 的标准向小周支付赔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明确了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 AI 技术升级对岗位产生的影响,能不能成为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既不属于公司裁撤相关业务、经营不善、需要减少亏损等消极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公司主动引入 AI 技术实现技术革新,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成本优势、适应市场竞争做出的自主经营决策,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法院也明确,就算企业真的有岗位调整的需求,也必须和劳动者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该公司给小周提供的调岗方案,薪资待遇出现大幅下降,不能认定为合理的协商方案,公司也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协商义务。企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完全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必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划清了法律红线,AI 技术升级不能成为企业随意调岗降薪、违法开除员工的挡箭牌,企业可以借助 AI 技术提升经营效率,但不能将技术升级的成本转嫁给劳动者,更不能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