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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学生放学回家后,又从家中返回学校,不慎从学校楼顶坠落,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

海南,学生放学回家后,又从家中返回学校,不慎从学校楼顶坠落,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了家长。不幸的是,学生还是抢救无效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学校辩驳:楼顶护栏高1.3米,符合安全规范,而且学生是回家后又返校坠亡,过错在于家长没有看护好孩子。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

2024年9月的,学生符某正常放学回家,本以为平安到家就结束了一天的校园生活,谁也没想到意外就此发生。

回到家里没多久,符某又独自动身,重新返回了学校。

此时早已放学,校园里十分冷清,符某独自一人走到教学楼五楼,接着又径直走上了教学楼楼顶。

傍晚五点半左右,意外突然降临,符某从教学楼楼顶不慎坠落。

事发瞬间,学校老师和值班领导第一时间发现情况,马上紧急开展抢救,同时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拨打120急救电话,全程没有拖延、没有怠慢。

所有人都拼尽全力想要挽救孩子的生命,可遗憾的是,经过连夜救治,第二天凌晨,符某还是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突如其来的噩耗,符某父母实在难以接受孩子离世的事实,伤心之余,他们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向学校索要巨额赔偿。

面对家长的索赔,学校十分委屈,也当庭进行辩解。

学校表示,教学楼楼顶护栏高度有1.3米,完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

而且事故发生在放学之后,孩子已经平安到家,是自己私自又返回学校,主要问题在于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监护不到位,不该让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事故关键原因之一,是当时楼顶通道因为施工原因,门锁没有上锁,学生可以随意进出楼顶危险区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楼顶属于校园禁止学生随意进入的高危区域,学校没有及时锁闭通道、没有安排专人巡逻巡查,也没有张贴明显的危险警示标识,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忽,没有完全尽到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法院认定,符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分辨危险的能力,明知楼顶高处十分危险,还独自前往不该去的区域,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孩子放学离校后,家长没有做好看管监护,任由孩子独自外出返校,同样存在监护过错。

法院认为,这场悲剧属于多方原因共同导致,属于混合过错。

结合整个案件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学校承担20%的事故责任。

好在,当地教育局统一为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符某父母各项损失将近2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家长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失职,不该进行赔付,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明确,楼顶本就不允许学生随意出入,校门放学之后,学校依旧要做好安全管控。

因为学校施工导致未锁楼顶大门、疏于巡查,客观上给孩子进入危险区域创造了条件,学校确实存在过错。

最终海南二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学校依旧按照20%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家属相应赔偿近20万元。

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也给所有学校、家长敲响警钟,校园安全不能松懈,家庭监护更不能缺位,避免类似惨痛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