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要恰如其分
就 网页链接 “德国迷奸案”这条延展出来的话题再说几句。
作为个人,要不要对世界上、本国其他个体的人类恶行产生耻感?
我的建议是不要。除非你是当代耶稣,梵蒂冈见到你要当场跪下封圣的那种,否则别搞这套。搞这套,什么“人类太恶了”,我会觉得你有反人类倾向。
恰如其分的耻感,我觉得是两种情况:1、自己所在的国家、组织以组织行为实施了极其恶劣的行为,且没有道歉、补偿、死不悔改。——所以如果有以色列人、日本人对自己的国家感到有耻感,我觉得是正当的。
2、自己所在的国家、组织里出现了个体的恶劣行为,但本国、本组织没有惩罚,反而包庇、开脱、掩盖,甚至指鹿为马。——爱泼斯坦案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美国诸多有头有脸的人物,横跨多届政府,所以美国人对政府的掩盖感到耻辱,是恰如其分的。——贩毒在中国是重罪,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政府屡屡要求中国释放本国毒贩,而我从来没看到过有这些国家的人对此感到耻辱。他们应该耻辱。——人大校友会对雷洋嫖娼案的疯狂洗地,如果你是校友你有权也应该感到耻辱。
那德国迷奸案符合以上哪一条呢?是中国不判强奸犯吗(迷奸属于强奸的一种)?是中国允许用私密不受监管的聊天软件吗?是中国要求德国释放这些人了吗?是中国不监管迷幻物质吗?中国是个嫖娼合法的国家吗?是如果国外轻判了回国就一风吹了吗?中国会因为这些人是高材生而网开一面吗?
都不是,那我有什么要感到耻辱的?
唯一可能勉强沾点边的,那就是中国媒体没有从德国嫖娼合法、毒品合法这个切入点去解读这个案子。但我又不是媒体人,媒体业务能力差又不是一天两天了,骂他们就行了,关我什么事?
相反,那些通过社交媒体串联,形成“事实性政党”,每天用污言秽语攻击本国男性女性同胞的,你们有没有为自己的组织行为感到耻辱?我看没有嘛。
当然,我自己的组织里,也是有坏人有恶劣行为的,那我就切割嘛。
比如说我的母校之一,就残酷镇压了本校本科生支持巴勒斯坦正义抵抗的言论自由,所以我现在都不说我是这所学校的毕业生了,万不得已要提到时必然大骂他们一场。我现在都说我是另外一所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