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沈女士通过中间人找来一位住家阿姨,没想到上户第一天便不欢而散,结算薪酬时,两人因为工时问题起了争执,育儿嫂对她大打出手。事后,沈女士发现,中间人竟然在其中“两头瞒”。
沈女士的孩子今年六个月,正是需要照看的时候。因为自己还要上班,母亲一人在家带孩子实在力不从心,她便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来一位住家育儿嫂。
当时与中间人谈的是“住家育儿嫂不带睡”服务,工资6500元一个月,24小时住家,可以不需要带孩子睡,但如果遇到沈女士加班或者有事晚归的情况,需要帮忙照看孩子。
合约中要求,育儿嫂主要负责与孩子有关的各方面事务,以及一些简单的家务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洗衣做饭等。
签约后,5月5日晚上,中间人便安排了一位阿姨来到沈女士家,5月6日正式开工。
没想到,开工第一天,阿姨的表现就让沈女士很不满意,认为对方很不专业。
沈女士告诉调解员,这位阿姨看起来就像从没做过育儿嫂一样,对小孩根本不上心,动作粗暴。且连冲米粉、化奶这些基础的工作都不会,都是自己的母亲在代劳。
晚上9点,沈女士的老公回到家,观察阿姨的表现,也觉得不合适,便提出要让她下户。
对此,中间人也没有反对,但考虑到今天已经很晚,便协商能否让阿姨住一晚上再走,沈女士也同意了,随即开始结算阿姨一天的薪酬。
沈女士称,最初签约时和中间人探讨过,如果阿姨服务时长满一天,则按全天的工资来算,如果不满一天,就按照实际有效的工时来结算。
那天早上,阿姨是6点半起来干活,干到10点前让她下户,一共16个小时。
因为不满24小时,沈女士便按照16小时×平均时薪的算法,得出需要给阿姨发167元工资。在与中间人确认过金额后,沈女士便将当日的工资转账给阿姨。
没想到,阿姨对这笔钱完全不买账,发来一条语音质问沈女士是怎么算的,自己6500一个月,扣掉月休四天,平均一天最起码也有200多元。
因为时间比较晚了,沈女士一家都已经休息了,便没有及时回应阿姨的消息。
没想到,20分钟后,阿姨竟从自己的房间冲出来,重重地砸响沈女士的房门,要求她支付自己一整天的工资。孩子被声音吓醒,啼哭不止。
沈女士的母亲让阿姨先回房,等她们将孩子安抚好后便过去。但阿姨始终不肯离开,一直大声地质问着,于是,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相互推搡起来。
沈女士见状不妙,赶紧过去阻拦,没想到阿姨竟将矛头转向了自己,对她又是推又是挠,最后身上留下多处淤青。
沈女士回忆,因为对方比她高壮,加上自己还处在哺乳期,没什么还手之力,当时无奈只能抓着对方的头发来抵抗。
后来,沈女士找到民警介入调解,阿姨最终不情愿地收下了167元的工资,却又因为自己造成沈女士受伤,额外赔付了500元,这一天干下来,不赚反亏。
事后,沈女士通过多方了解才知道,原来中间人与育儿嫂私下约定的服务标准,与自己在合约上签订的大不相同。
中间人与育儿嫂约定的“工作一天”,是指早上6点到晚上9点,而与沈女士约定的,是完整的24小时。整个过程,没有人告知过沈女士,也没有征求过她的同意。
这也许就是沈女士与育儿嫂矛盾的根源。在阿姨的视角中,她在10点被要求下户,已经完成了一天的工作,理应得到全额工资。
这让沈女士感到很愤怒,认为中间人不该两头欺瞒,没有把计算规则在双方之间告知清楚。因为彼此认知存在错位,才让她们因为这么点钱闹得如此难看。
调解员联系到家政负责人了解情况。对方表示,“住家不带睡”确实是阿姨把活干完就可以休息的,毕竟不能让阿姨没日没夜地去找事干。
至于几点是准确的下班时间,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更多是因人而异。
她解释道,因为公司的另一位阿姨也是“住家不带睡”,她就是6点做到9点,所以自己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她们普遍的工作习惯,便和这位阿姨也提了一嘴。
查看双方合同,其中对于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确实没有明确约定。
这种情况,本质上就是因为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不够清晰具体,加上中介的监管协调工作不够到位而导致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中应当明确界定育儿嫂的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才能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本案中的育儿嫂确实工作到了当天的睡觉时间段,所以她提出结算全天工资的主张,其实也是合理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政负责人与育儿嫂私下交流的内容,如具体的工作时长、内容等,如果会损害到沈女士的利益,应当如实告知沈女士,并形成解决方案,否则沈女士有权要求中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