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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上海,老夫妻有三个儿子,为了避遗产税,把房子以151万卖给大孙子

“吃相太难看!”上海,老夫妻有三个儿子,为了避遗产税,把房子以151万卖给大孙子,实际一分钱没收,老人书面说明,房子是为避税才过户给孙子的,将来房子出售后,按照老大40%,老二、老三各分30%的比例进行分配,不料,老夫妻离世,老大把门锁一换,不提分房子的事,老二老三告到法院,要求按老人意愿分配房款,一审认为,老人长期没要房钱,视为赠与了大孙子,驳回老二、老三诉求,老二老三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刘老伯夫妇生了三个儿子,早年的时候,一家人和和气气。

可谁也想不到,因为他们的房子,三个儿子闹上法庭。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大媳妇给刘老伯说,他们的房子如果等去世了再过户,要交很多的遗产税。

不如趁他们还在,提前过户给大孙子,这样一来,就能避税,也给孙辈们把财产留了。

刘老伯一想,这话说的很有道理,经过商议,老二、老三也点头同意。

当年6月,刘老伯就走了个房屋买卖的流程,把名下70多平的房子以151万的价格“卖”给了大孙子。

但说是买卖,老人并没收钱,只是把名字变了,房子也还是由老两口住着。

在这期间,大孙子没来住过,更没提过付钱的事情,之后几年,刘老伯夫妇怕将来有啥隐患。

他们说过多次,也写了书面说明,说明书上写的清清楚楚,说当年过户就是为了避遗产税。

老两口还说,房子本质上还是自己的,等将来卖了,卖房款老大拿40%,老二、老三各拿30%。

老两口以为,他们把话说的足够清楚了,他们还以为,他们大儿子一家肯定会信守承诺。

因此,夫妻俩没再多说,到了2018年和2023年的时候,刘老伯和老伴相继去世。

既然老人走了,老二老三就想按父母生前所说,把房子卖了把钱分了。

可没想到,大儿子一家压根不提分房子的事。

不久之后,老二老三发现,老大把把父母的房子门锁都换了,钥匙他们自己拿着,摆明了房子是他家的。

老二老三气的火冒三丈,埋怨大哥怎么能这样,难道父母留下的话就不算数了?房子就这么成你家的了?

三人闹的不可开交,可老大就是不肯把房子分了。

老二老三把大侄子告到法院,要求按照父母的说明,把房子进行分割分配。

老二、老三表示,父母当年把房子过户给大侄子,本意就是为了避遗产税,根本不是真的把房子给了孙子。

并且,父母活着时候房子一直是他们自己住着,水电费物业费都是他们自己交,父母也说了,要三个儿子把卖房款给分了。

因此他们认为,当年的买卖合同应该无效。

而大侄子却说,房子是爷爷给自己的,也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了。

既然房子在自己名下,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所以后来老人的说法是不算数的。

这个官司走了三次程序,结果一次一个样子。

最开始仲裁,说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合法有效,老人既然把房子已经给了大孙子,房子就是大孙子的了。

因此他们后来的说明就是不算数的。

随后,案件到了一审,一审认为,虽然走的是买卖合同,但老人这么多年都没要过房款,这就等于把房子赠与了孙子。

因此,法院驳回了老二老三的请求。

老二老三不服,接着上诉,二审法院发现,压根没证据证明老人说过要把房子给孙子。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审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签署,合法有效,买方应当按约定价支付购房款。

老人享有的购房款属于遗产,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对应份额的款项。

因此二审改判,大孙子按购房合同上151万的价格,给老二,老三各付503300元。

老话说了,亲兄弟,明算账,一旦涉及到金钱,一定不要马马虎虎。

尤其是涉及房子、存款这类大额财产,协议要签,公证要走,提前把权利义务都说清楚。

不要因为脸面,不敢把丑话说在前面,老二老三虽然赢了官司,但耗了好几年的时间和精力。

闹到最后,兄弟之间再没了情分,真是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