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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一村庄,燃气公司搞活动,推广999元的燃气灶,如果不买就不通气,并且买

河南焦作,一村庄,燃气公司搞活动,推广999元的燃气灶,如果不买就不通气,并且买了后,以前用十方,现在有可能要用13方,用气量大大增加了,工作人员解释,他们的是一级节能,并且表示,这一款是可以降低二氧化碳有害物质的排放,他们也没有强买强卖,只是发现有漏气的,不合规的建议他们换而已。

近日,焦作孟州大定镇柳湾村的村民们都非常苦恼,自己之前的燃气灶好好的,燃气公司的人非要让他们换。

那是前段时间他们来这里搞活动,推广999元的燃气灶,如果本来就有需求的,买了也无可厚非,但是很多人燃气灶是好好的,他们偏要换。

还说如果不换就不给通气。

有村民说自己的燃气灶被测出来是有漏气,自己本不想换,感觉燃气灶还是没问题的,漏气不是有气味吗?自己也检查了,感觉没这回事。

可是工作人员说你这都已经满了八年了,我们测出来的就是有问题,再加上年限已过,必须得换,如果不换,就有危险,就不会给你通气。

有一位大爷也表示,自己也是被迫换的,之前的火不旺,力度没有那么大,现在倒是火旺了不少,但是费用也涨高了。

有一个男子赶紧拿出手机,说在之前没换燃气灶的时候,每月燃气费用不高,现在换了,700元都用不了多久,他们很是烦心,认为公司就是为了推广燃气灶。

这款燃气灶适不适合他们?会不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对方丝毫不管。

记者采访到了燃气公司的负责人,对方说不存在强买强卖,都是自愿的,他们上门测试,如果有问题的,村民们也可以选其他的燃气灶,没有要求他们就一直要买这一款。

对于他们说不换燃气灶就不通气,他们也否认了这一说法。

还有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款燃气灶是一级节能的,用上了会节约燃气。

村民们听到后反问道,既然这样,为什么我们反而觉得没节省气,还增加了用量?

工作人员赶紧解释,这只是大家普遍的认知,但他们不知道,燃气还需要降低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的排放,这款燃气灶就拥有这个功能。

还有他们认为的,这个燃气的功率较大,是不是就会费燃气一点?

这也是大家的一个初步认知,不是功率大,排放就大,只是说燃气灶火力更加猛一点。

所以,这款燃气灶999元,具有降低二氧化碳有害物质排放的功能,又能提高大家在烹饪的时候燃气灶火力更加猛,炒菜更加香。

至于这样是不是费气的关键原因?他们否认了这一点。

最重要的是,他们并没有强买强卖,都是自愿行为,上门检查出有漏气、不规范的情况,也是实实在在的,并没有忽悠大家。

还讲到了,按照国家规范来说,燃气灶到了八年就是强制判废的,所以让大家安心,他们也是一心为了村民。

现在大家也只是反映了情况,最后有没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并没有出来,大家也在进一步的关注,看看他们讲的谁是谁非,又是否有猫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燃气公司把通气和买999元燃气灶强行绑定,以不买就不通气施压,完全违反上述法条。

燃气公司在当地属独家或优势经营者,这种行为就是强制搭售、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法律上明确违法,村民完全可以拒绝。

关于灶具使用满8年必须更换、不换就停气的说法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规定,燃气灶判废年限8年 ;

8年是安全报废标准,属于安全指引,不是燃气公司强制卖自家灶的依据。

用户确实该换合规灶具,但只能自己选合格产品,不是必须买燃气公司这款。燃气公司无权以超期为由,只让买它的灶、不买就停气,这是越权违规。

关于宣称一级节能、实际用气量上升的宣传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公司宣传一级节能、省气,但村民普遍反映用量变大、费用变高。如果宣传和实际使用效果明显不符,就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不能拿“降低二氧化碳”“火力大”当借口掩盖耗气问题,宣传必须和实际性能一致。

关于“自愿购买、没有强买强卖”的辩解

民事法律上,真实自愿须建立在平等、无胁迫、无不合理附加条件基础上。

村民所谓“自愿”,是在不买就不通气的压力下才同意的,不是真心想换。哪怕表面签字、口头答应,法律上也不算真实自愿。

燃气公司拿“自愿”辩解,完全站不住脚,本质还是胁迫交易。

关于检测漏气、强制要求更换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燃气公司检测出漏气,须有客观记录、书面告知,且只能要求更换合格灶具,不能指定品牌。

燃气公司说灶具漏气、有隐患,必须拿出真实检测数据、对比记录、书面隐患通知,不能口头一说就强制换灶。

就算真有隐患,也只能建议更换合规灶具,无权只让买它999元这款,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停气逼单。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