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16岁女孩和男友在浮台桥游玩时,女孩接到母亲电话催她们一起回家吃饭,过后不久,男友突然纵身跃进河里,最终溺亡。女孩称,两人那段时间在吵架,男友情绪不稳定的时候给她拍自残照片,事发时,男友心情不好想在河边逛逛,之后突然跳河。事发后,男孩父亲不能接受,把女孩起诉了。
据悉,溺亡小伙系20岁的王某,事发时,他和女友罗某在淡澳河附近散步,罗某母亲呼叫他们回家吃饭,而后王某跳河。
其父把罗某、某甲建设公司和某乙营销公司告了,结果只支持对某甲公司的诉求。对于罗某和某乙公司的索赔,不予支持。
王某跳河后未在现场找到人,次日下午民警才将他打捞上岸,尸检显示他的体内有部分乙醇残留,排除他杀,系自杀溺亡。
至于王某为什么突然跳河,连他的女友罗某也不清楚。
两人2018年相识至2019年见面并同居,感情一直不错,直到5月开始,两人吵架不断,关系越来越僵。
罗某一气之下就离开王某去找她妈妈,在这之后,王某多次联系她,希望她能回心转意。
然而罗某并没有如他所愿,依旧对他不冷不热,王某忍受不了冷战的日子,他为了祈求罗某的原谅,用剪刀割自己的手臂,并拍下照片发她看。
他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激起罗某的同情和怜悯,更是在逼罗某和他在一起。
但罗某并不受他威胁,反而感到极度不适,更想远离他。
几天过去,王某发现自残也挽回不了罗某,就打算采取怀柔的方法,亲自去找她,给她送衣服并承诺带她去新塘工作,希望能让罗某回到他的身边。
见面后,他们前往某楼盘码头附近的红树林游玩,这时候,罗某母亲打来电话,得知罗某要去新塘工作的消息后,邀请王某一起来家里吃饭
王某当下立即答应,但挂掉电话后瞬间变脸,让罗某自己回去,他心情不好就不去了,很明显不想到罗某家做客。
罗某不知道他怎么了,刚见面不久,她一个人走掉也不好,就陪着他在淡澳河边散步,顺便劝他一起回去吃饭。
到了傍晚时分,罗某母亲再次打来电话,催他们一起回去吃饭,罗某刚想答应,就看到王某跳入河中,一下不见踪影。
她一下顿在原地,想起现在是夏季,莫非王某是下去游泳了?
她想起曾经王某说会一点游泳,下意识以为他是下去游泳了,但看了半天,他也没露头,怕他溺水,连忙呼叫身边的人帮忙救人。
整个过程不过几分钟,王某跳水后,水面就恢复平静,没有再激起一点波澜,就像是消失了一样。
一个大活人刚刚还站在身边,一下就跳河了,谁也没反应过来,罗某报警后,民警很快赶来。
在现场打捞一番,没有发现王某的踪迹,直到次日下午才打捞上岸。
经过检测,民警发现王某血液中含有46.95mg/100ml的乙醇,但不致死,所以最终确定他是溺水身亡,排除他杀的可能。
民警在询问罗某后发现王某自杀前有自伤的行为,但事发时并没有发生刺激他的事,王某就这么毫无征兆地跳河了。
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流,就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大部分的风险责任,而王某父亲向某甲公司的索赔,可以承担10%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码头是用于船只停靠和楼盘观光,位于人流密集的河岸边,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或是设立警示牌,建设公司没有尽到提醒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为这次事件负责。
深水区的河边没有护栏,过往的路人也可能不慎落入水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某甲公司应该负担10%的丧葬费和赔偿金,即4万余元,而某乙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与王某溺亡无关,所以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赔偿。
至于罗某作为同行人员,在王某跳水后,及时援助,已经尽了基本的救助义务,同样无须承担责任。
所以王某父亲对某乙公司和罗某的索赔不被支持。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