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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秦女士的儿子回家后嘴巴肿大带着血,脸上挂着眼泪哭诉着自己今天的遭遇,原

陕西西安,秦女士的儿子回家后嘴巴肿大带着血,脸上挂着眼泪哭诉着自己今天的遭遇,原来他放学后在幼儿园门口玩闹时,遭同班四名同学轮番骑压,多次被推倒,第二天还出现了呕吐症状。秦女士要求对方家长道歉,却遭到其中一位家长造黄谣,还反怪自己侵犯肖像权,秦女士只能多次与老师以及园长沟通,但全程未得到有效调解。

据悉,秦女士的儿子今年已经6岁,平时就在家附近的幼儿园上学,这日秦女士去接孩子时却发现了异样,儿子没有像往日一般的活泼,而是耷拉着头一言不发。

到了家后秦女士仔细询问儿子到底发生了什么,结果孩子哇地一声哭了出来,连连喊疼,嘴里还抽噎地说着:“妈妈,今天他们都来骑我,还推我。”

秦女士听到儿子的话后大吃一惊,毕竟幼儿园的孩子们年纪都非常小,谁懂得欺负人呢?

一开始她还以为是小孩子之间的玩闹,之中可能有什么误会,可这时她又发现儿子的嘴巴逐渐肿大了起来,里面还都是血,把衣服脱掉后身上也有很多伤口,这时她才觉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当天,秦女士就带着儿子去做了检查,最后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天早上还出现了呕吐症状。

于是,第二天她前往幼儿园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而录像中的画面更是让秦女士揪心不已。

原来当日儿子跟同班另外四名同学在门口玩闹时,被其他四人轮番骑压,他们把这当做一种游戏觉得好玩,丝毫不管被压在身下无助的儿子有多难受,更是接连多次推倒儿子。

平日里儿子就比较规矩老实,在他们几人的欺压之下更是不敢吭声,只能可怜地默默忍受,像一个马一样任人欺辱。

秦女士一气之下将监控画面发到班级群提醒安全,并要求对方孩子家长出面解释道歉。

然而其中一位家长却一点没觉得自家孩子有任何错,还恶人先告状在群里反驳道:你把录像发群里触犯了孩子们的隐私肖像权,这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孩子们玩闹不可避免,妥善处理就行了,用得着这样吗!

秦女士据理力争,在群里面跟这位家长唇枪舌战,而对方却是一副理直气壮的样子,把事件的重心往秦女士身上挪,说她没权利拿到幼儿园的视频,属于偷拍。

不仅如此,对方更是在群里滔滔不绝,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更是对秦女士进行辱骂,还造起了黄谣。

秦女士觉得跟这样没素质的人实在是讲不通,虽然孩子们玩闹出现一些意外小伤是正常之事,但是自己儿子跟他们可不是简单推搡那么简单,任何人骑在别人身上都是一种霸凌侮辱行为,而对方却只用轻飘飘一句玩闹就带过,有这么欺负人的吗?更何况儿子身上的伤都做不了假。

于是秦女士只能多次向老师以及园方进行沟通,但是全程未得到有效调解,不得已她只能把此事发在了网上,目前事件仍在处理跟进中。

其实孩子虽小不懂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作为其监护人家长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行为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秦女士的儿子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并出现呕吐症状,从监控中可以清晰看到是由另外四名孩子的轮番骑压、推倒造成,所以4名家长必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法赔礼道歉。

而施暴方那位家长在班级群中大放厥词,控诉秦女士侵犯肖像权,其实属于错误的法律认知。

根据《民法典》,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并不构成侵权。

监控是孩子在校期间受侵害的客观证据,秦女士把它发在群里是为了追究相关孩子父母的责任,要求他们道歉,提醒班级安全,属于维护自身以及其他学生安全的合理范围内,施暴家长的反咬一口,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而对于幼儿园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事件发生在幼儿园门口属于幼儿园管控范围内,学校老师、园长未及时制止,后续更是没有有效调解,属于未尽到相关义务责任。

有人说小孩磕碰时有发生,秦女士实在是太过应激了,以后谁敢跟她家小孩玩。而也有人觉得事情没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就不会觉得心疼,可别说什么风凉话。那么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