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 承德车内强奸案被告母亲发声 案子有几个问题,要解释清楚才能服众:
1、既然法院判强奸罪成立,那为啥判的是判三缓四?强奸罪成立是3-10年啊。
2、既然女方报案后翻供否认强奸、说是自愿的,那为何还是要继续判强奸成立判刑?
3、女子收了男方家30万之后翻供,是否构成敲诈罪、诬告罪?
4、看网上有报道和网络资料说,两人是在在车内狭小空间内,还是采用女前男后的姿势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构成QJ?稍微有点x生活常识都知道,只要女方不愿意,根本完不成这个过程。
5、为何只采用女方单方面证词,就能拘押男方11月并判刑?
6、(另外,看媒体报道和网络资料,说两人是因为安全套的事情起了纠纷,假如两人最开始是你情我愿的,但开展到一半,比如男的不想戴T,女的不接受,男的还要强来,那确实也构成QJ,不知道这个案子是不是这样的情况。)
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强j案是公诉案件,一旦报案和立案就不能撤销,就算报案人一时冲动报案但后悔了、或者只是想吓吓对方、或者是诬告的,也不能撤销。
就像前段时间的某个案例,男女两人是正在交往中的大学生情侣关系,一直都有亲密行为,但女方在某次发生关系之后,不知何原因,向警方报案说男方强j她,就立案了。
立案之后,女方觉得是自己一时冲动,后悔了,想撤销报案,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在女方想撤诉、不继续追究的情况下,男方依然被判了几年。
这类公诉案件一旦报案、立案,案件的追究不取决于报案人是否愿意继续追究,而是由公检法来决定是否撤销、怎么判定、怎么取证、怎么判刑等。
除非公诉人检察院、公安、法院都不予立案、都撤销案件,否则大概率就是要进入审判流程的。
以前传统公认强J罪,需要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还要有相关的物证、双方口供,要强+奸同时成立,才能判定强J罪成立;
但现在随着法律法规发展,前面的前置条件被淡化,法学和实务都开始注重比较模糊的“性同意”,即没有取得性同意、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就是强j,也不分是是不是情侣、是不是夫妻,都成立。
当两人真的发生过关系,有一定生物痕迹,女方坚持强调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自己被强j了,男方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取得了性同意,公检法也没证据证明是诬告、没强奸J,且不是每一次QJ都能有充足的证据留下来。
那即使不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J罪成立。
这个问题,也是最近几年关于此类案件社会争议最大的地方,也给一些诬告者钻空子 的可乘之机,造成冤假错案。
两人发生关系时,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何证明?怎么证明同意、不同意、事前同意但事中同意、事前同意了事后是否可以撤销?
难道要每次都要全程录音、录视频、签同意书做记录?(然而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作为是否同意的证据,因为这样的取证可能是违法的证据。)
我们应该严惩强奸犯,应该保护受害者,但公检法在判强J罪的时候,也应该慎之又慎,必须证据扎实、充分之后才能判,对查实者严惩 ,但也要诬告和避免冤案。
不然一次性毁别人一生,让别人冤屈入狱,等别人出狱的那天,可能会引来极端的仇恨和报复,造成更多因为含冤入狱而报复杀人、报复社会的惨案,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对于查明证实的诬告者和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也应该惩罚判刑,如果诬告的代价过低甚至没有惩罚,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人人自危,社会更加乱套。
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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