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高台法院公布的案例,挺让人唏嘘的。2023年底,某甲明知某乙有丈夫还和她恋爱同居,期间某甲多次给某乙转账,金额从几百到几万都有。同居半年,某乙两次怀孕流产,后来她和丈夫离了婚,又嫁给别人。某甲觉得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转的账,就起诉要某乙还30万。
可法院认为,某甲和某乙恋爱时,某乙还没离婚,“以结婚为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不算法定附条件赠与。而且某乙两次流产,有医疗等费用。所以同居期间的转账某甲不能撤销,不用返还。这感情和金钱的纠葛,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啊。


最近看到高台法院公布的案例,挺让人唏嘘的。2023年底,某甲明知某乙有丈夫还和她恋爱同居,期间某甲多次给某乙转账,金额从几百到几万都有。同居半年,某乙两次怀孕流产,后来她和丈夫离了婚,又嫁给别人。某甲觉得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转的账,就起诉要某乙还30万。
可法院认为,某甲和某乙恋爱时,某乙还没离婚,“以结婚为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不算法定附条件赠与。而且某乙两次流产,有医疗等费用。所以同居期间的转账某甲不能撤销,不用返还。这感情和金钱的纠葛,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