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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消息,那部引发争议的电影撤档了。主演的账号也已经封掉了。但是我想说,光是撤

刚看到消息,那部引发争议的电影撤档了。主演的账号也已经封掉了。但是我想说,光是撤档和封号是不够的。

因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这部电影就过不了审,但现实却是过审了?所以我可以认为,内容审查这道防线有所松动了。

说一个更扎心的对比吧。

2007年《满城尽带黄金甲》上映,巩俐等一众女演员的“坦胸露乳”引发轩然大波。当时舆论吵翻了天,不少人反过头来骂审查制度:凭什么外国电影可以露,国产电影就不能?

可问题没那么简单。

《黄金甲》在美国上映时,被定为R级——17岁以下必须由家长陪同观看。可在国内呢?宣传海报直接贴到了小学布告栏上,标语写着“支持中国电影,从青少年做起”。

这里面有一个荒诞的逻辑:同一部电影,在美国需要限制未成年人观看,在中国却成了“给青少年看的”。审查制度的“严”,和分级制度的“无”,凑在一起就出现了这种怪现象。

后来呢?骂着骂着,风向变了。

《黄金甲》这事过去快二十年了。这些年,国产电影在“尺度”上确实是越来越松。暴力、情色、敏感题材,一部比一部敢拍。有人说这是进步,是创作自由的空间被打开了。

我不完全同意。

不是“打开”,是“松动”了。而且松动得没边没沿,松得让人心里没底。

这次《监狱来的妈妈》就是个典型例子。

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里,第九条写得很清楚,“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这部电影讲了什么?一个因反抗家暴、过失致丈夫死亡入狱的母亲。题材本身没问题,现实题材嘛,关注弱势群体,值得做。可问题是,你怎么拍。

据说片方把核心人物关系,女主人公、儿子与婆婆,全部让当事人本色出演。也就是说,一个真实的服刑人员家庭,把自家的伤疤扒开,放到大银幕上给全国观众看。

你怎么界定这是“关注现实”还是“消费苦难”?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电影不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你把一个有争议的案件、一个有争议的人物,用纪实手法拍成商业电影,让当事人自己演自己,这不是记录片,这是剧情片。剧情片意味着有改编、有取舍、有立场。

据说影片“将过错方塑造为弱势受害者,存在洗白犯罪行为、混淆是非观的问题”。

这种片子,放在任何一个有成熟审查体系的国家,都绕不开一个核心问题:你的社会导向是什么?你的价值底线在哪?

有人说,这不就是创作自由吗?艺术家想表达什么就表达什么。

我从不反对创作自由。但我反对把“创作自由”等同于“没有底线”。

底线不是行政命令,不是审查标准,它是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那十条禁止内容,不是某个官员拍脑袋定的,是行政法规,有法律效力。

一部电影如果触犯了这十条中的任何一条,它就不该过审。

可现在的问题是:这部片过了。

它不仅有公映许可证,还去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拿了最佳主角奖,主演成了“国际影后”。

然后呢?上映前一周,撤档了。主演的微博被禁止关注,短视频账号被禁止发布作品。

这套流程走下来,我想问一句:当初审片的那双眼睛,到底在看什么?

2013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一项改革,“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也就是说,多数电影不用再审剧本了,只审成片。

这个改革是对的,提高效率,减少前置审批。但成片审查这道关,你得守住。

如果成片审查也松动了,那前面所有的放权都是在埋雷。

这次的事件,说到底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审查标准本身没问题,《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可执行的人在执行的时候,尺度是怎么把握的?谁来监督这个“把握”?

把片子放出去,引发争议了,再撤回来。把主演推上去,火了,争议大了,再把号封掉。

每一步都在做事后补救,每一步都让人觉得,当初那第一步,到底是谁迈出去的?

说白了,这件事的核心不是“该不该撤档”,而是“怎么过审的”。

如果连这个问题都不敢提,那下次还会有第二部、第三部。同样的流程再走一遍:过审、上映、争议、撤档、封号。

消耗的是公众的信任,透支的是制度的权威。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信源:凤凰网、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