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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新娘朱女士在娘家换装,期间把两个金手镯放在桌上后离开,化妆助理小胡担心

浙江嘉兴,新娘朱女士在娘家换装,期间把两个金手镯放在桌上后离开,化妆助理小胡担心丢失,特意用纸包好转交给朱女士家里一位穿黑裤子的阿姨。一个星期后,化妆师林女士和助手收到传票,原来朱女士以偷盗为由将二人起诉,要求赔偿22万元或返还等同价值的金手镯。

林女士为此奔走朱女士娘家多次,求查明真相,均被朱女士母亲以移交给律师处理拒绝,未作正面回答,电话联系朱女士均未接,发信息回复不方便,金手镯遗失案成了悬案。

2025年12月14日,这一天是朱女士的大婚之日,她和化妆师林女士签订了婚礼服务协议,期间要负责朱女士的妆容及服饰搭配。

朱女士要去换衣服时,把手上戴着的两个大金镯子取下,放在化妆桌上后,没跟任何人做交代就上楼了。

林女士的助理小胡在收拾衣服时,发现桌上两个金手镯,想着这么放着不安全,于是拿纸巾把手镯包起来好拿给朱女士。

不巧的是,朱女士去楼上了,而她的妈妈在洗手间,就只剩下一位穿黑色裤子的阿姨在现场,看她和朱女士她们都认识,以为是亲戚。

小胡也没问这位阿姨和朱女士的关系,就把金镯子交到她手上,让她帮忙保管好,到时候转交给朱女士或她的妈妈。

就这样相安无事的过了一个星期后,林女士莫名收到一份传票,内容是她和小胡因偷盗被朱女士起诉。

线上和朱女士沟通才了解到,朱女士开始以为是妈妈把金镯子收起来了,忙完婚礼后,整理物品发现镯子不见了,而妈妈那边确定也没有拿。

结婚化妆那天,现场也只有林女士和小胡是外人,矛头自然指向她们俩。

再次和小胡确认后,当时确实是转交给了朱女士家的一位阿姨,只是不知道她们是什么关系,见到过她们之间有交谈,具体长什么模样也记不清,只记得穿一条黑色的裤子。

小胡想当然的以为会帮忙转交,可现在镯子不见了,自己无辜背了锅,还要背负22万元的赔偿金。

林女士认为不公平,查都没有查明情况,就直接立了案,想去朱女士妈妈那里了解过程,要么是找了确实没有,要么自己去查,最后直接拒绝回应,说已让律师处理,有疑问,直接找律师。

协调员查访此事,结果也是如此,朱女士不接电话,信息回避问题,朱女士妈妈拒绝回应。

目前,金镯子还未找回,案件还在侦查中,手镯具体怎么丢的?丢哪了?谁拿了?一切都是迷。

按常理来说,林女士确实遭受不白之冤。而在法律层面,她与朱女士签了服务合同,在工作中其助手主动保管朱女士的金镯子,形成了无偿保管关系且负有保障镯子安全的义务。

镯子的丢失,是因林女士和小胡的重大过失导致,她们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胡在保管金镯子期间,没有经过同意,私自转交给穿黑裤子的阿姨,属于擅自转交造成损失,赔偿责任无法逃脱,这在《民法典》第894条中有明文规定。

如果判定赔偿下来,她们无可辩解,未核实、未告知、无交接、无监控的情况下,将22万元贵重物品交给身份不明的陌生人,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不能免责。

明明是去赚钱的,转头给自己背上了债,可见工作中的漏洞极大,此事情发生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服务行业,要时刻谨记,贵重物品“三步原则”:不主动保管、不随意转交、不替客户做保管决定。

在无法当面归还本人时,需做到签字确认或者拍照留证等交接留痕,避免后期物证纠纷。

另一种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源头切断,提前在合同内标注不提供贵重物品保服务,可提醒客户自行看管或交由亲属保管。

最后还要说明,无偿保管不等同于无责,只要是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的,必须要赔偿。

无论是服务工作还是日常帮忙,在保管他人财物时需注意,规范交接、留痕备查,才能既帮人又自保,避免好心办坏事、小事变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