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车在公路边的路口相撞,一人躺在地上,起身后,右脚膝盖破皮出血受伤,还有其他一几个小伤口。另一个人未受伤,坐在一边等交警来处理。
交警来了后,了解到伤者从人行道下来路囗,车开得较快,撞到了另一个拐弯的电动车,碰撞后,伤者受伤倒地,被撞者反而没什么事。
交警说伤者车速太快,未安全驾驶,要自负责任,伤者很不高兴,反驳交警。
现在路上的电动车不但多,而且快,比摩托车还开的快,有些还开到路中间,完全不把车流放在眼里。
电动车相撞的事件也是很多,经常可以看到。对于此类情况,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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