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4岁男童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摔倒磕伤,缝了6针。孩子疼得每晚都哭闹,睡不着觉。其家长心疼坏了,把孩子交给幼儿园,是信任学校和老师,谁知自己孩子受这么大的罪!万一孩子留疤毁了容貌可不得了,他们一气之下将学校告上法庭,除了600元治疗费,还索要祛疤费50000元和8000元的交通、误工及精神损失费。校方表示:你索要赔偿也得有法律依据啊!父亲说:无依据,就是心疼孩子!
李先生的儿子今年只有4岁,正是活泼好动、毫无自保能力的年纪。
平日里乖巧可爱,开开心心去幼儿园上学,谁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园内如厕,竟让孩子遭遇了意外。
孩子在幼儿园厕所不慎滑倒,重重磕到了额头,伤口较深,送到医院后直接缝了六针,光是治疗就花了600多块医疗费。
小小的孩子承受了莫大的痛苦,伤口带来的疼痛感持续折磨着孩子。
受伤之后,孩子夜夜睡不安稳,常因伤口刺痛哭闹不止,整夜无法好好休息,看着孩子遭罪的模样,李先生夫妇心里又疼又气。
在他们看来,4岁的孩童毫无自我保护意识,全天候在幼儿园的监管范围内。
孩子意外摔伤受伤,归根结底是幼儿园看护不到位、安全管理有漏洞造成的。
看着孩子额头的伤疤,担心毁了孩子的容貌,留下疤痕。
听着孩子夜里的哭声,李先生的心更是揪着疼。
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他向涉事幼儿园提出了赔偿要求。
除了全额报销600多元的医疗开销外,他还索要50000元后续祛疤费用,外加8000元的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各项费用合计5.8万。
面对这笔高额赔偿,幼儿园方面十分为难。园方认可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也愿意依法承担孩子的所有合理治疗费用,但对于5.8万索赔金额,实在无法接受。
园方负责人认为,赔偿需要讲究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情绪随意索要高额费用。
而李先生的一番话,更是让这件事引发了全网热议。
面对质疑,他坦然表示,我没依据,就是心疼孩子!就想为孩子受的委屈讨一个公道。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4岁男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厕所滑倒多因地面湿滑、看护缺位,幼儿园若拿不出清洁记录、防滑警示、老师巡查记录、监控等证据,基本要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幼儿园自证已尽看护义务,否则必须担责。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幼儿园凭票据赔偿医药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按就医次数、护理天数、按当地标准索赔合理。
但后期祛疤费需医院诊断+治疗方案+费用预估,无医学依据的5万元不支持。
未伤残,无残疾赔偿金;无票据、无医嘱的“心疼孩子”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
这件事之所以争议不断,核心问题特别现实:家长心疼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维权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
为人父母,看着年幼的孩子受伤受罪,心疼、愤怒都是最真实的本能,这份心情所有人都能共情。
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负有法定看护责任,孩子在校内受伤,园方理应担责,赔偿合理的治疗、护理、康复费用是理所应当。
但维权从来不是凭情绪定价。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所有赔偿都需要对应实际支出、医疗票据和合理医嘱。
孩子伤情较轻,仅产生基础医疗费,无伤残、无严重后遗症,高额祛疤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支撑。
情理归情理,法理归法理。
心疼孩子可以理解,但无依据的高额索赔,早已超出合法维权的范畴。
真正有效的维权,是依法索要合理赔偿、督促幼儿园整改安全隐患,避免更多孩子受伤,而非凭着情绪漫天要价,最终只会让合理的维权变了味。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