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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万不翼而飞!”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听信银行行长的“高息揽储”承

“2030万不翼而飞!”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听信银行行长的“高息揽储”承诺,将2030万元巨款分16笔汇入银行指定的三家公司账户,银行则在存折上为她补登存款记录,几年后老太取款时发现,存折余额只剩101.75元,她怒告银行索要存款本息3781万元,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最高法会如何判决?

柜台上摊开的存折,余额显示 101.75 元,任谁都会以为是机器出了故障。

但在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拿到新存折时,看到的正是这个数字 —— 她的 2030 万存款,仿佛凭空消失,连痕迹都没留下。

事情要从 2009 年说起。

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宁主动上门揽储,他言辞恳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给出贷款基准利率 4 倍的回报,条件是让老人把钱打到几家企业账户上,声称只是周转一下方便做账。

老人架不住对方的热情,也对银行行长的身份深信不疑。她先在支行办了活期存折,当天存入 100 元。

之后一年多里,按照刘宁的指示,她分 16 笔将 2030 万元汇入同诚、咸通、兴源三家公司在该支行的账户。每转一笔,她就拿着存折去补登,看着数字不断上涨,心里踏实极了。

可问题是,这三家公司全是刘宁实际控制的空壳。他把老人的钱转出去,用于高风险票据投资和填补个人债务窟窿。更关键的是,老人的存折对应的银行账户里,根本没有这笔 2030 万的入账记录,那些补登的数字,不过是他在系统外伪造的流水痕迹。

2013 年 8 月 14 日,老人第一次打算取钱,工作人员以存折磁条损坏为由,给她换了一本新存折。

可她打开一看,余额只有 101.75 元,瞬间整个人都僵住了,第一反应就是报警。2014 年,刘宁因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刑事案件的判决中,这笔 2030 万并未被认定为涉案款项。

钱没影,官司就来了。

老人将银行及其胜利路支行告上法庭,提出了总计 3781 万元的诉求,其中包括 2030 万本金和 1751 万利息。一审没支持,理由是没证据证明她是按银行指令汇给那三家公司,也没证据证明钱进了她自己的账户。二审还是这个思路,继续驳回。

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

焦点其实就两个,第一,存折记载能不能等同存款关系成立,第二,银行能不能把锅全甩给一个犯罪的行长。有人会问,刑案没结,民事能不能审,能不能先等一等。答案来了,不用等。

最高法把案子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借贷安排,出资人直接把钱打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开具存折做证明。

说白了,这不是传统把钱存进自己账户的储蓄关系,但也不是纯粹个人借条,因为银行参与了记录环节,还由银行行长牵头撮合,银行的身影没法抹掉。

最终判决下来,两家公司被判返还借款本息合计 1721.8 万元。对于其中 1681.8 万元无法偿还的部分,烟台银行及其胜利路支行需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老人的其他诉求则被驳回。这意味着银行并非全全额赔付,但也没能完全撇清责任。

银行还试图质疑存折的真实性,声称部分记录是老人伪造的。

但存折上第 2 至第 8 笔记录,对应的操作工号均为银行柜员。最高法的态度十分明确:主张伪造的一方需要举证,金融机构的举证能力远强于普通储户,不能仅凭怀疑就否定存折的效力。

有人会吐槽,员工都进了监狱,银行还要担责吗。这回司法层面说清楚了,刑事追责是一个轨道,民事赔付是另一个轨道,不是非要等那个再审这个。行长犯罪是个人问题,但你管不好人,看不住钱,这是机构的管理问题,别混为一谈。

近年来类似的银行资金安全事件已非个例。此前 1.8 亿理财蒸发案中,银行以刑事案件未结为由主张 “先刑后民”,被法院驳回并要求重审。

核心逻辑很简单:储户把钱交给银行,是信任其专业与安全保障,银行内部流程混乱、印章管理失当,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普通人能做什么。第一,钱只进自己账户,任何绕路打款都得警觉。第二,看到远高于市场的收益,先问问凭什么。第三,保存证据,补登记录、回单、与工作人员的沟通信息,都要留底。万一需要维权,这些都是关键砝码。

这起案子还有个细节刺眼,老人收到新存折那一刻,余额那行数字像针扎。

她等了多年,走完刑事又跑民事,拿到的不是一句安慰,而是可执行的判决。钱能不能尽快回到她手里,还要看执行,银行也许要掏点,三家公司更要掏。

银行是赚钱的机构,也是社会信任的基座。

把安全底线守住,不是宣传片里的口号,而是每一笔真实的款项、每一次合规的操作、每一个被拦住的诱饵。判决书落下,风不一定停,但规矩更清楚了。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