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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搂一杆子!新疆,一46岁男子参加喜宴,喝了一杯新人敬的白酒,酒席喝完他回

有枣没枣搂一杆子!新疆,一46岁男子参加喜宴,喝了一杯新人敬的白酒,酒席喝完他回到家里,晚上7点左右,男子突然心源性猝死,家属一口咬定,新郎新娘敬酒,就是劝男子喝酒,这才导致男子死亡,家属将新郎新娘告到法院,索赔38万,法院怎么判?

王某和丁某是赵某的朋友,俩人之前离婚,闹的不可开交。

赵某一看,双方都是朋友,闹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好心劝和了两人。

俩人一高兴,立马复婚,还办了喜宴,特意想,特意把赵某请来感恩。

婚宴开始,两口子挨着酒桌敬酒,到赵某那一桌时,夫妻二人一共敬了两次白酒。

第一次是全桌人一起举杯,赵某端起白酒,和大家一起喝了白酒。

第二次敬酒时候,赵某没有端杯,也没其他人硬给他倒酒,或者劝他多喝酒。

整个宴席,大家各自喝酒,全是自愿,没人劝过别人喝酒。

没过多久,宴席散了,大家热热闹闹,不知不觉到了下午5点左右。

王某和丁某对赵某非常感激,特意安排了自己家人,把赵某送回了家里,亲手交到他儿子手上才走。

按说办喜事的人家,做到这个份上,已经算是十分周全,人家就怕他年纪大了,不胜酒力,万一路上磕着碰着,对不起自己多年的好友。

可万万没有想到,赵某到家之后,晚上七点多左右,赵某突然抽搐不止。

家人急了,赶紧打了110和120,送医院抢救了不到半个小时。

可不幸的是,赵某没能抢救过来,医生给的结论是心源性猝死。

家属悲痛欲绝,好好的人去吃个喜宴就没了,家属接受不了!

他们思来想去,觉得赵某就是去安家婚宴,喝了点酒,这才导致了后面的猝死!

他们一问,发现没有别的劝酒,全程就是新郎新娘举杯给大家敬了酒。

家属火冒三丈,敬酒就是劝酒,你要是不敬酒,他就不会喝酒!

家属一纸诉状,把办喜事的王某和丁某告到法院,张口就要38万赔偿!

他们理由说的是:新人两次敬酒,看起来是敬全桌,实际上是专门感谢赵某这个撮合复婚的恩人,本质就是定向敬酒。

第一次赵某喝了,第二次他们还来敬,这就是事实劝酒,赵某就是喝了你们敬的酒才没的,你们就得负责。

王某和丁某懵了,就连旁观者都觉得离谱,首先当天全桌一起举杯,喝了新娘新郎第一次敬酒。

没任何人单独劝赵某喝酒,他喝不喝全是自己选的,第二次敬酒他不想喝,他就没喝,也没人说过半句不字,哪来的劝酒?

更何况散席之后,新人还特意安排人把他和儿子一起送回了家,已经尽到了照看的义务。

总不能要求办喜宴的人家,还要跟着去每个喝了酒的客人家里盯着24小时吧?

法律讲的是过错责任,不是“谁死谁有理”,组织者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提醒、照看义务,没有强行劝酒,就不该为赵某的死亡买单。

正常的社交敬酒和劝酒根本是两码事,敬酒是礼节,喝不喝的选择权在客人自己。

要是只要敬了酒就算有责任,以后谁还敢办宴席、谁还敢请客喝酒?

总不能大家聚个会,还得先签个“饮酒免责协议”吧?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群众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而非无限责任。

其次,法院已经查明,王某和丁某确实没有单独劝酒,强行劝酒。

新人敬酒是向全桌的公共礼仪,不存在针对赵某的定向敬酒。

并且,散席后新人特意安排人护送赵某父子回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赵某回家2小时之后突发疾病,他自己家人当时都没发现他有身体异常,不可能要求新人就能提前预判这种突发情况。

最重要的是,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无法证明赵某猝死和当天饮酒有因果关系,进一步说明了新娘新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家属的诉讼。

家属不服,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我们同情逝者的遭遇,但规则就是规则,不能因为同情弱者就不分青红皂白让无过错的人承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