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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去世后,银行账户中留下60万余元存款,但未留下遗嘱。男子的女

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去世后,银行账户中留下60万余元存款,但未留下遗嘱。男子的女儿得知有遗产,打算继承,却遭到3位亲叔叔和亲姑姑的阻止,他们要求分走45万元。男子女儿不同意,谁曾想竟被3位叔叔和姑姑告上法院,他们自称已轮流照顾了男子11年,而男子的女儿未尽到一天赡养义务,总说工作太忙了没空。法院这样判!

据悉,王先生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1992年12月12日,王先生与妻子任某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当时女儿小王只有4岁。双方经过协商,小王由任某抚养。

离婚后,王先生独自一人生活。但从2014年开始,王先生出现了脑梗死,身体越来越差,生活需要他人协助。

王先生的3位兄弟姐妹不忍心让王先生独自生活,便开始轮流照顾王先生,不求任何回报,甚至还给王先生支付了医药费、伙食费等,所以王先生在这些年陆续攒下了60多万元存款。

在2022年11月15日,王先生因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不幸去世,享年67岁。

3位兄弟姐妹通知小王回来参加王先生的丧事,但小王当时在深圳工作,加上疫情的缘故,所以没有回来,而是托了叔叔和姑姑们办理丧事。

去年的时候,小王突然回来了,要求继承王先生在银行账户中存下的60多万元。

谁知王先生的两个弟弟和1个姐姐突然站了出来,要求从这笔遗产中分走45万元,作为这10多年来照顾的报酬。

小王自然不同意,认为这笔遗产是王先生留给她的,而且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自然享有继承的权利,反倒是3位叔叔和姑姑,没有继承的权利。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被3位叔叔和姑姑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被3位兄弟姐妹照顾了11年,他们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仍可以分得王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将王先生的遗产平均分为4份,由小王,小王的两位叔叔和一位姑姑平分,即小王只能分得15万余元。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小王以及代理人辩称:

第一,《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上述规定,小王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但她的叔叔和姑姑们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无权继承遗产,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3位叔叔和姑姑主张照顾了王先生11年,但并未提供陪护和照顾的直接证据,也没有提供经济上支持的缴费凭证。

况且,小王的姑姑随子女在北京和深圳两地生活,还有一位叔叔住在乌兰察布市,根本不可能持续照顾王先生。

第三,王先生每月有3800多元的养老金,自己使用已经绰绰有余,而且没有证据能证明王先生达到了生活无法自理的程度。

第四,王先生去世时,正处于疫情期间,小王没办法回去吊唁,所以委托了叔叔和姑姑帮忙,不存在遗弃或虐待王先生的说法。

综上,一审法院仅凭小王的3位叔叔和姑姑的单方面言辞,就认定存在扶养关系,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对于小王和代理人的抗辩,王先生的3个兄弟姐妹明确表示,王先生在2014年开始,就患有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一审时已经提交了多次住院记录。

在那段时间,兄弟姐妹3人轮流照顾了王先生。在王先生去世后,3人还包办了丧事,购买了墓地。

从始至终,小王未曾出现过,也未曾给过一分钱,导致王先生在自家墙壁上刻下了“哀莫大于心死”这几个字。

这足以说明王先生对于小王长期不去看望和赡养,已经心如死灰。

小王的主张无异是忽视了王先生那3位兄弟姐妹多年的辛苦付出,这不符合善良风俗,以及公平正义原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由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小王还健在,所以第二顺位继承人不享有继承的权利,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确错误,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考虑到王先生这10多年来一直有3位兄弟姐妹轮流照顾,而小王未曾照顾过,也未曾过给赡养费,所以3位兄弟姐妹有权分得王先生的遗产。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8000多元诉讼费由小王承担。

最后,这起事件中法院判得没有问题,作为亲生女儿,小王未曾照顾过和赡养过父亲,却要求继承父亲全部的遗产,枉顾3位叔叔和姑姑的付出,这从道德上来讲就说不过去,做人要懂得知恩图报,而不是为了点利益就翻脸不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