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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有这样的母亲?”贵州,女子婚内出轨后,不顾丈夫反对,带着12岁女儿与情人

“怎么会有这样的母亲?”贵州,女子婚内出轨后,不顾丈夫反对,带着12岁女儿与情人一起生活去了。万万没想到,情人多次趁女子不在家,对其女儿实施侵害行为。可女子意外发现后,并未制止,这让情人更加肆无忌惮。案发后,检察院将女子和她的情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必须严惩。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郭某与已婚女子余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年,郭某多次要求余某离婚和他一起过,但因为余某的丈夫不同意,所以这个婚一直没有离成。

后来在郭某的怂恿下,余某带着12岁的女儿小舟离家出走,跟着郭某四处为家,开始了同居生活。

在共同生活期间,余某外出工作,郭某就在家照顾小舟,谁知在此期间,郭某竟对小舟产生了不轨想法。

之后,郭某从一般的猥亵开始,逐步对小舟进行侵犯,还威胁小舟不得将此事告诉余某。

小舟实在无法接受郭某的长期侵犯,鼓起勇气向余某说明了郭某的行为,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余某竟然没有报警,只是指责了郭某几句。

郭某见余某对此事并不重视,越发大胆起来,使得小舟坠入深渊。

后来小舟就向姐姐求助,姐姐愤怒地向妇联揭发了此事。随后,妇联、公安、检察院纷纷介入,将余某和郭某通通抓了起来。

经调查,郭某存在长期猥亵、性侵小舟的情况,而小舟遭受侵害时尚未满14周岁。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由此可见,郭某将要面临数罪并罚的处罚。

但是郭某的罪名还不止于此,郭某与尚未离婚的余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郭某知道余某尚未离婚,所以郭某的行为属于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应当受到重婚罪的处罚。

同理,余某明知自己尚未离婚,仍与郭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了事实婚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有期徒刑12年,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

谁知郭某还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轻判,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

然而这件事尚未就此结束,郭某和余某虽然服了刑,但小舟受到的伤害以及后续的安顿问题还需要解决。

首先,小舟作为受害者,其有权要求郭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虽然刑事案件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未成年人是特殊的保护对象,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小舟有权向郭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小舟在被郭某侵害时,余某非但没有制止,更是没有报警。作为监护人,她这已经严重失职。

按照规定,监护人一旦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

小舟的监护人原本是余某和她的丈夫,既然余某没尽到监护义务,那监护权以及抚养权应当交由其丈夫。

同时余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丈夫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丈夫要求离婚,不仅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最后,余某不配做小舟的母亲,她的行为可以说是恶劣到了极点。当初小舟选择跟余某离开,是对余某抱有信任的,结果她却被最信任的人给背叛了,这种打击不可谓不大。

如今,在妇联、检察院、公安的帮助下,小舟逐渐恢复了往日的精神面貌,也正式回归了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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