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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把执法车停靠在路边,就去他人的奔驰车内提走了四提礼盒,这一幕被何先生

江苏,一男子把执法车停靠在路边,就去他人的奔驰车内提走了四提礼盒,这一幕被何先生拍到后投诉到12345。谁知,何先生接到当事人哥哥的电话,约他吃饭,并告诉何先生,礼盒里装的鸡蛋,是送给弟弟孩子过生日的,如果有人问起,希望何先生就这样说。何先生觉得身正不怕影子歪,你告诉我这些干嘛?这分明就是让他作伪证,并且他很纳闷的是,自己的投诉信息,怎么泄露给了当事人的哥哥?

据悉,6月19日上午9:24,在客运站的附近,何先生(化名)正站在路边行走,忽然发现一辆执法车疾驰而过,就停靠在离他几百米的道路旁。

这一幕发生,其实并没有引起他多大的注意,关键是车上下来一个穿着制服的男子,随后走向了街道对面。

对面又正好停了一辆奔驰车,车主也下来了,分明是在和这名男子交流着什么。

何先生有点好奇,这辆车是犯错误了吗?是不是要罚对方的款?这是他的第一反应。

不过,随后看到奔驰车的后备箱打开了,这位男子径直的走到后备箱,提出了四提礼盒,随后又返回到了执法车上。

何先生觉得不可思议,怎么这么明目张胆的送礼?他们之间是不是有不为人知的交易?

随后他就打电话给12345,他也声明,自己不知道礼盒里是什么东西,但总觉得这样做有点影响社会风气,让他们处理处理。

何先生本以为这个事情就结束了,等着后续他们反馈结果。

谁知当天晚上他就接到男子哥哥的电话,说想请何先生吃饭,好好聊一聊。

何先生一听自己的信息,怎么泄露到当事人哥哥那里?这是丝毫没有一点隐私啊,他哪敢和对方吃饭呢?于是马上拒绝。

不过,对方并没有放弃和他沟通的机会,说你早上看到的那个事情,其实是弟弟孩子生日,对方送给弟弟孩子的鸡蛋,只是一些平常的礼品。

何先生听着没有多言多语,只是想探究对方到底是什么用意。

结果对方真的来了一句,如果有人来问起这件事,麻烦你就按照我说的这个内容行不行?

何先生挺不高兴的,都说人正不怕影子歪,如果是送的鸡蛋就得了,官方给我一个回复也行。

干嘛我的信息泄露到你那里,你还得亲自来告诉我这件事,那就有做伪证的嫌疑了。

所以何先生再次投诉,这次就不只是礼盒的问题啊,更多的是反映自己的信息,为什么会到了当事人哥哥那里?

记者知道此事后,也联系上了当地的交通运输局咨询。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接到12345的反馈后,已经移交给了纪委,并且当天就移交了。

很多人刷到这个视频,第一反应就是:这都不算受贿?天理难容啊!

但,学法最忌讳主观感觉代替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大家发现没有,刑法是很“高冷”的,它不入罪不靠眼神、不靠观感、不靠网友生气。

它有一个硬性门槛:必须要有谋利目的。

说白了,刑法只管实打实的权钱交易。

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只是拿了礼盒这个外观行为。

至于有没有答应办事、有没有权力勾兑、有没有利益交换,目前没有实锤证据。

所以从刑法层面,严谨来讲,不符合入罪条件。

大家千万不要觉得法律包庇谁,恰恰相反,这是在保护每一个普通人。

如果看谁不顺眼、看着不对劲就能定罪,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司法的受害者,这就是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

但是!不犯罪,绝对不等于合规。

刑法是底线,底线之上,还有密密麻麻的纪律红线。

这就牵扯到本案第二个关键问题,也是很多人忽略的重点:举报人信息泄露。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举报人的信息,是绝对的保密信息。

结果本案很有意思,举报人刚投诉,被举报人的哥哥立马就打电话、约吃饭、教举报人串供、教怎么统一说辞。

这就很耐人寻味了,说白了,举报渠道的保密壁垒,出现了漏洞。

法律很有趣,收礼盒这件事,刑事上够不上犯罪;

但是泄露举报人信息这件事,是实打实的违规行为。

而且最有意思的一点:对方为什么要费尽心机找人串供?

从人性角度来讲,当事人一方,其实心里清清楚楚——收礼的行为,在纪律层面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才要用“给孩子过生日送鸡蛋”这种理由,来美化行为、规避处罚。

泄露举报人信息,是明确违规,相关责任人会面临处分追责。

很多时候大家觉得法律不解气,其实不是法律温柔,是法治拒绝情绪办案。

我们尊重每一条规则,也尊重每一个程序,这就是法治的本质。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越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