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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33岁女子带8岁女儿去公园跑步,突然一条未牵绳的大黑狗从身后扑抱,女孩

云南玉溪,33岁女子带8岁女儿去公园跑步,突然一条未牵绳的大黑狗从身后扑抱,女孩惊恐叫妈妈。女子跑上前将狗扯拉下来。而狗主人只是观望,女子让她给女儿道歉安抚下她,狗主人说狗在发情期才有这样的行为,拒绝道歉并说她找事,两人发生争吵。女子:狗再吓我女儿就一脚将它踢死!狗主人一听直接给家人打电话,一男子来了上来就恶语相向,女子报警,经调解才道歉。而后小女孩留下心理阴影,无法入睡,女子找对方讨说法,对方蛮横直言:你法院告我呀!

6月22日晚间,詹女士带着8岁女儿在公园散步,母女边走边观光看景,女儿蹦跳着玩耍。

谁知,突然一条大型犬没有佩戴牵引绳,毫无预兆地直向小女孩扑来,直接从身后扑抱上去,对孩子不断进行骑蹭动作。

突如其来的一幕,把年仅8岁的小女孩彻底吓傻,浑身僵硬不敢动弹,惊恐地叫着妈妈。

看着大狗死死缠着女儿,詹女士立刻冲上前徒手将大狗强行扯拉开,拼尽全力护住受惊的孩子。

狗主人是22岁曹女士,她站在旁边,只是嘴上随意喊了几声,根本没上前制止、管控狗狗。

面对李女士质问,她轻描淡写辩解,说狗狗正处于发情期所以躁动乱跑,才有这样的行为。

她丝毫没愧疚感,完全不觉得自己疏于看管有错,对小女孩完成了伤害。

看着女儿吓得脸色发白、浑身发抖,眼神里满是恐惧,李女士心疼到极点,心里的怒火一下子涌了上来。

她要求曹女士给女儿道个歉,安抚一下受惊的孩子,她心里会好受一点。

谁知,曹女士直接拒绝。称自己已尽力拦狗,反倒指责詹女士小题大做、故意找茬,态度强硬拒不认错,两人当场发生激烈争执。

接连被对方冷漠、狡辩、倒打一耙,詹女士彻底压不住怒火,气愤之下脱口而出:什么样的人养什么样的狗,你再不看管好狗,再吓到我女儿,我就一脚把它踹死。

这句话彻底激怒了狗主人,她不再沟通争辩,直接给家人打电话过来撑腰,摆明了要找人涨势。

没过多久,其哥哥急匆匆赶到现场。他完全不询问前因后果,不听詹女士解释事情经过。

一到场就态度嚣张、气势汹汹,对着詹女士满口污言秽语,辱骂话语极其难听,场面十分恶劣。

詹女士气得浑身哆嗦,这真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啊,都什么人啊!她拿起手机报警。

直到民警赶到现场,经调解,曹女士两人的嚣张气焰才收敛,才极其敷衍、不情不愿地道了歉,随后立刻匆匆离场。

而这场突如其来的惊吓,给8岁孩子留下了巨大心理阴影。

当天夜里,孩子始终惴惴不安、频繁害怕哭闹,熬到夜里11点半依旧不敢入睡,满心都是白天被大狗扑吓的恐惧。

事后詹女士希望对方配合带孩子就医检查、开具安神药物缓解心理创伤,却被对方直接拒绝,还被通知只能通过起诉维权。

甚至嚣张声称,这里是宠物友好区域,害怕就别来公园,蛮横言论颠覆公共底线。

詹女士将视频发布网上,引众网友激烈讨论,谁知曹女士哥哥报警,说她侵犯家人权利。

《民法典》第1246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女士未对大型犬佩戴牵引绳,采取安全约束措施,放任发情大狗扑抱、骑蹭8岁女童,直接造成孩子严重心理创伤,整夜无法入睡。

即便民警现场调解后口头道歉,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其拒绝陪同就医、让对方起诉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宠物友好从来不是放任大型犬脱绳伤人的借口,公共场地所有人都享有安全通行的权利。

《民法典》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曹女士哥哥报警,称公园狗扑小女孩视频曝光,说侵犯家人名誉权。

民警经调查,双方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50条第2款。

鉴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组织调解。

您对双方的做法有怎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