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桩罕见的“衣冠冢祭奠权维权案”引发热议!一名定居上海的外籍儿媳,一心想要为逝去婆婆设立衣冠冢寄托哀思,可用于造衣冠冢的唯一专属遗物意外灭失,祭奠心愿彻底泡汤。她无奈起诉维权,没想到一审法院直接驳回立案。女子不服强硬上诉,罗列大量法理与真实判例维权,最终成功翻盘。
当事人VSA,是一名1989年出生的爱沙尼亚籍女性,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一直悉心照料婆婆、孝顺有加。在婆婆不幸离世后,VSA悲痛万分,为了好好送别、长久缅怀逝者,她结合自身生活情况,精心规划了“两地双祭奠”的纪念方式。
一方面,她在上海本地购置了正规墓地,按照传统习俗安放纪念逝者;另一方面,因为自身拥有爱沙尼亚国籍、时常往返海外,她特意计划在爱沙尼亚为婆婆设立一座衣冠冢。她准备用婆婆生前亲手缝制、留存多年的专属衣物作为核心载体,搭建衣冠冢,以此跨越地域距离,常年寄托对婆婆的思念。
这套婆婆亲手制作的衣物,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纪念物品,对VSA而言承载着珍贵的亲情回忆,属于典型的“具有人身特殊纪念意义的遗物”。可就在VSA筹备设立海外衣冠冢的过程中,这批关键遗物意外完全灭失,直接导致她搭建衣冠冢、跨地祭奠婆婆的计划彻底无法实现。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祭奠权益、为逝去婆婆讨回公道,VSA整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审查立案材料后,直接作出裁定:对本案不予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没有单独、明文规定“衣冠冢祭奠权”这一项民事权利,属于“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受理;另外,儿媳身份不具备起诉资格,儿媳无权起诉主张祭奠婆婆的相关权益。
这个结果让VSA完全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只是想好好祭奠逝去的婆婆,恪守孝道、寄托哀思,怎么就成了无法维权的事情?于是她果断上诉到中院!
VSA方认为:
首先,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保护衣冠冢、祭奠权益的传统,历朝历代都会依法保护坟墓与缅怀权益。放到现在,上海就有流传千年的孔子衣冠冢,都受法律和文物体系保护。如果按照一审“法无明文规定就不保护”的逻辑,那全国名人的衣冠冢,全都得不到司法保护,这根本违背了法律守护人格尊严的初衷!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各类人格权益,同时专门保护“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婆婆亲手制作的遗物,是专属纪念物,损毁后必然造成精神伤害。
最关键的一点,一审法院以“儿媳身份”否定维权资格,涉嫌不公!司法实践中,早就有儿媳起诉维护祭奠权益、胜诉的先例。儿媳对公婆的缅怀与祭奠,是合法合规、合乎孝道的正当权利,单纯因为是儿媳就被剥夺诉权,既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司法公平。
中院审理后,直接推翻了一审的结论,明确认定:本案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原告身份适格、诉求清晰、事实明确,一审不予立案的理由完全不成立。
最终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立案审理!
虽然民法典没有单独列出 “祭奠权” 三个字,但法律明确规定,人格尊严、亲情哀思属于每个人的合法人格权益。
普通人祭拜亲人、立冢追思、保留逝者遗物寄托思念,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定权利。任何人恶意损毁遗物、阻挠正常祭奠,都属于侵权行为。
来源:裁判文书网

